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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社区”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培育发展协会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由协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二)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团体标准中涉及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本通用方面的内容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优先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计划编制、形式审查、统一编号、自我声明公开等程序性工作和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信息科技部门。
协会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协会各部门从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委员会,或者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具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和良好声誉的专业人士,组建团体标准化工作专家库。
入库专家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时,应当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初牵头向协会各部门和会员单位征集各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建议(附件1),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明确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团体标准牵头部门。团体标准项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各部门结合市场和创新需要,在相关业务领域的产品、服务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组织制定的标准项目;
(二)协会各部门建议的由现行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或者通知文件等转化的标准项目;
(三)协会会员申报的经一定规模实践检验证明可行且具有行业推广价值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
对于计划外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牵头部门根据团体标准的用途和适用范围,组织成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编制、修订等工作,形成团体标准初稿。起草组可以吸纳监管机构以及有代表性的会员机构等相关方代表参与。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团体标准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征求意见环节。
第九条 牵头部门按照协会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要求,开展团体标准初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对团体标准初稿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就团体标准初稿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团体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则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情况,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并随标准发布同时公开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著作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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