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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制定的《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机构与职责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资助专干、教师代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各班级(或年级)成立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二、申请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三、认定的困难等级
根据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以下9类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城镇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2.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家庭劳动能力弱,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因赡养老人、子女就学造成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或收入,居住条件较好(如有商品房、高档装修),有炒股、投资、经商行为,有小汽车、有高消费行为的;
3.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四、认定程序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30日内完成,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
1.提前告知。各中小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初,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能通过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信息比对确定的9类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不用提交证明材料。
3.学校认定。学校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的财产、消费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再经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和批准。认定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学生人格尊严。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民主评议意见
经民主评议,该学生的困难等级为: □1.特别困难 □2.困难 □3.一般困难 □4.不困难
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认定意见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由学生或家长填写后交班主任,学校评审小组评审认定后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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