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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目录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五、其他事项
专题目录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资产类 2.负债类 3.净资产类 4.收入类、支出类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四)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五、其他事项
【提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其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明确提出制定会计基本准则的立法依据;准则适用范围;政府会计记账基础;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前提条件;记账方法。
其二: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其三:政府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提示】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规定 1.政府会计的构成: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记账基础----收付实现制; 财务会计记账基础----权责发生制。 2.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3.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4.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政府决算报告----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2)财务报表----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其中: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 收入和费用,可以通过收入费用表反映。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 包括: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和.新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直接转入新科目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
1001
库存现金
1001
库存现金
4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6
1212
应收账款
1212
应收账款
21
1701
无形资产
1601
无形资产
23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24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25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26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 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附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
其中:受托代理现金
【提示】“预付账款”科目与“在建工程”科目的关系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7
1214
预付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511
在建工程
19
1611
工程物资
1511
在建工程
20
1613
在建工程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②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 ③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
1002
银行存款
1002
银行存款
3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②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3)“其他应收款”科目 ①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8
1218
其他应收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9
1301
在途物品
②转账 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资
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
其他
(4)“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0
1302
库存物品
1301
存货
11
1303
加工物品
12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②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③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存货
在加工存货
非在加工存货
政府储备物资
【提示】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规范的政府储备物资----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5)“固定资产”科目 【提示】固定资产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注: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3
1601
固定资产
1501
固定资产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4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15
1831
保障性住房
①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②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
(6)“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6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502
累计折旧
17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18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①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②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③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7
1214
预付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511
在建工程
19
1611
工程物资
1511
在建工程
20
1613
在建工程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②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 ③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8)“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2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602
累计摊销
2.负债类 (1)“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7
2103
应缴财政款
2001
应缴财政款
3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32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33
2307
其他应付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3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8
2101
应交增值税
2101
应缴税费
29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②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付政府补贴款
33
2307
其他应付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3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001
累计盈余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501
资产基金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四、预算结余类
37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8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9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40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41
8001
资金结存(借方)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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