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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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目录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五、其他事项

专题目录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资产类   2.负债类   3.净资产类   4.收入类、支出类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四)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五、其他事项

 





  【提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其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明确提出制定会计基本准则的立法依据;准则适用范围;政府会计记账基础;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前提条件;记账方法。

  其二: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其三:政府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提示】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规定   1.政府会计的构成: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记账基础----收付实现制;   财务会计记账基础----权责发生制。   2.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3.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4.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政府决算报告----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   (2)财务报表----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   其中: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   收入和费用,可以通过收入费用表反映。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   包括: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和.新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直接转入新科目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

1001

库存现金

1001

库存现金



4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6

1212

应收账款

1212

应收账款



21

1701

无形资产

1601

无形资产



23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24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25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26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   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附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









其中:受托代理现金







  【提示】“预付账款”科目与“在建工程”科目的关系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7

1214

预付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511

在建工程



19

1611

工程物资

1511

在建工程



20

1613

在建工程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②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   ③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

1002

银行存款

1002

银行存款



3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②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3)“其他应收款”科目   ①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8

1218

其他应收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9

1301

在途物品









  ②转账   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资



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





其他









  (4)“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0

1302

库存物品

1301

存货



11

1303

加工物品







12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②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③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存货

在加工存货









非在加工存货









政府储备物资









  【提示】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政府储备物资准则所规范的政府储备物资----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   (2)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5)“固定资产”科目   【提示】固定资产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所规范的固定资产----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注: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单独制定相关准则。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3

1601

固定资产

1501

固定资产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14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15

1831

保障性住房









  ①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②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









  (6)“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16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502

累计折旧



17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18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①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②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③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7

1214

预付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511

在建工程



19

1611

工程物资

1511

在建工程



20

1613

在建工程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②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   ③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注:行政单位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8)“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2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602

累计摊销





  2.负债类   (1)“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7

2103

应缴财政款

2001

应缴财政款



3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32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33

2307

其他应付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3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序号

新制度科目

原制度科目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28

2101

应交增值税

2101

应缴税费



29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转账时:   ①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   ②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付政府补贴款



33

2307

其他应付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2401

长期应付款



3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001

累计盈余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501

资产基金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四、预算结余类



37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8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9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40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41

8001

资金结存(借方)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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