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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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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集团)::
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要着眼于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宏大技术工人队伍。要遵循技能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坚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为目标,坚持评价的适用性、精准性,注重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开展企业自主评价坚持试点先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二、自主评价的依据和范围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根据企业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 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 高级技师。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自主评价的条件
(一)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6.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自主评价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员应是本企业在岗职工;
2.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要求;破格评价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条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破格申报条件,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实施;
3.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一致,每次限申报1个职业(工种)。
(三)自主评价企业的备案
由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备案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见附件2);
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人员破格申报条件;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备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
四、自主评价的内容与方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企业基本情况、技能人才状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及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等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设施、监控设备情况(附有效证明材料)
五、专职人员、考评人员情况(附有效证明材料)
注:本表可根据情况增页和附加证明材料。
附件2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
(模板)
一、自主评价总体规划
二、自主评价组织机构、职责
三、拟开展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依据的标准及题库资源
四、评价流程
五、评价内容及形式
六、评价质量管控措施
七、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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