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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
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
1.近视Myopia。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2.近视筛查screeningofmyopia。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diopterofspherical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diopterofcylinderpower。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某某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sphericalequivalentrefraction,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
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
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
1.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
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罩及帽子、清洗双手。
(2)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指示杆的头端不能太细,并应漆成黑色。
(3)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4)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米(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在被检眼(结点)前方2.6米处立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米。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
(5)视力表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Ocd/m2。
(6)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
(7)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直射。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
2.检查要求。
(1)检查视力前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合作;并询问是否有学生正在佩戴有隐形眼镜(包括软镜和硬镜)或者夜戴角膜塑形镜,如有,应文字注明在记录表上(见附表)。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摘去眼镜,检查裸眼视力。为在进行近视筛查的同时做好后续眼健康服务,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XX戴眼镜视力。
(2)检查在室内进行时,受检者从室外进入后应有15分钟以上适应时间,不能立即测试。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斜视、偷看、往前伸。检测人员应随时注意监督。
(4)用遮眼板时,要提醒受检者不要压迫眼球,以免影响视力。
(5)不宜在紧张视近工作、剧烈运动或体力劳动后即刻检查视力。
(6)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计入近视样本。
3.检查方法。
(1)远视力检查须两眼分别进行,先右眼后左眼。嘱受检者用遮眼板或手掌遮盖一眼,检查者用指示杆从第一行的最大视标(4.0行视标)开始,自上而下。逐行检查,要求受检者在3秒钟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视标的缺口方向,受检者说对的最后一行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即为受检者该眼的视力。
(2)每行通过的标准是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3)如果受检者在5米处不能识别视力表4.0行视标,则让其逐渐向视力表走近,直至刚能识别4.0行视标为止。记录被检眼与视力表的距离,用4.0加上不同距离相应的校正值,记录为受检者的视力。例如,受检者在4米处刚能识别4.0行视标,4米处校正值为-0.1,则4.0-0.1=3.9,其被检眼视力记录为3.9。不同距离的视力校正值见下表: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
检查距离(略值)
校正值
记录的视力值
5米
0
4.0
4米
-0.1
3.9
3米
-0.2
3.8
2.5米
-0.3
3.7
2米
-0.4
3.6
1.5米
-0.5
3.5
1.2米
-0.6
3.4
1米
-0.7
3.3
(4)若在小于1米处仍无法看清最上一行视标,视力记录为0.0。
八、屈光检测
屈光检测应采用客观检查法,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检测。
注意事项:
(1)每日筛查开始前,应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矫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
(2)每只眼应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平均值应保留两位小数。
(3)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摘去眼镜后再进行电脑验光。
(4)对于调节能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的学生,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
(5)屈光检测应采用实测值,不得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6)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需用文字备注说明。
(7)屈光度检查结果打印出来后,将结果黏贴在记录表的“电脑验光单粘贴处”,同时将左、右眼的屈光度均值记录到表格中的相应位置。
九、近视筛查标准
裸眼视力<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0.50D。
十、数据记录与结果告知
筛查人员应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双眼裸眼视力、双眼球镜度数、柱镜度数、轴位等结果。
筛查后,筛查机构应及时给出结果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转诊复查的对象应发放《复查告知书》;检查结果判断为正常时,也应反馈给学生家长。同时,对所有受检学生和家长发放包括近视防控在内的眼保健科普知识宣传资料。
附件2
XX区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
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的通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和调查结果质量,确保筛查数据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相关工作规范、细则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查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每个调查盟市至少覆盖1个XX区和1个旗县,共调查至少12所学校、4所幼儿园。
(一)XX区至少调查7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2所高中、1所职高)及2所幼儿园;
(二)旗县至少调查5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1所高中)及2所幼儿园。
第二条选择开展调查工作的学校和幼儿园须能够代表当地整体情况。
第三条原则上依托我区“201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调查结果的报告应包括实施调查工作的总体情况、调查获得的基础数据及近视率计算结果等。
第四十九条承担调查任务及参与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好受检学生、儿童个人信息及视力筛查结果等的隐私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筛查过程中如筛查发现受检学生存在眼部疾病、近视及其他屈光不正等情况时,应及时提出转诊建议。向学生或家长告知筛查结果、复查或转诊建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学校反馈。
第五十一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机构各人员资质材料等相关文书和档案,统一交由调查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档。
第五十二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利用调查便利条件进行商业宣传或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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