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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发〔20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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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1.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2.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当年就医自付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要通过加大数据比对、排查摸底和主动发现,更好的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1.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作用,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返岗复留、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含农民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由户籍地、务工地或常住地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2.对因火灾、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1.5倍以上,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3.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普通临时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和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持续时间测算救助标准;对遭遇突发、重大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作用,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切实改善生活条件
要深入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精神和要求,更好的保障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1.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某某延长至18周某某。
2.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妇联关于切实做好分散供养人员监护照料服务的通知》(甘民发〔2019〕8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服务的通知》( 甘民函〔2020〕52号)要求,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靠实监护责任,完善并全面签订监护协议,严格落实走访探视制度,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4.健全完善工作措施,加强与政府购买开展居家照料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协作配合,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3.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
4.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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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
*_** 2020年8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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