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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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药品采购活动,确保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合法的药品,杜绝违法违规采购和不合法药品的采购。

二、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及生物制品(冷藏药品除外)的药品采购的管理。

四、内容

1、采购***药品采购的专门业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采购药品。

2、采购部应当遵循“以销定购、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药品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依据《供货单位审核管理规定》,审核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杜绝从未确定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无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采购药品。

(2)应当依据《采购药品审核管理规定》,审核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杜绝采购未确定合法性的药品或不合法的药品。

(3)应当依据《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审核管理规定》,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杜绝从销售人员合法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供货单位采购药品。

(4)应当依据《质量保证协议签订管理规定》,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杜绝从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的供货单位采购药品。

(5)采购中涉及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应先依据《首营企业审核管理制度》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办理首营审批手续,通过质量管理部和质量负责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2)发票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应与采购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一致,与供货单位留存的开户行和账号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6、公司在特殊情况或有国家政府部门指令的,可以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但应当依据《直调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情况是指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2)可以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

(3)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4)非国家政府部门指令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的,公司一律不得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否则按违法“过票”购销行为处理。

7、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份按照《药品采购质量评审制度》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符合以下要求:

(1)评审内容应包括收货拒收、验收不合格、销后退回、售后投诉等药品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督抽验情况、供货单位质量信誉等。

(2)应有评审报告,评审资料由质量管理部建立药品质量评审档案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8、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冷藏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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