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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条法司 2021年02月26日 星期五 请输入关键字 条法司 搜索 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首页>财政部令 ***令第102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部长 刘某某 2020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 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2001/t***_***.htm 1/3 2021/2/26 ***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 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 014⺗9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2日 【 大 中 小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 网站标识码:bm***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某某***000006号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2001/t***_***.htm 3/3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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