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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规范和加强教材管理,依据《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技工院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工院校教材是指供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在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办好技工院校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技能人才。
第四条 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专业课程教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和岗位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技工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技工院校教材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综合协调、检查督导,组织制定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组织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建立完善技工院校教材建设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支持引导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参与技工院校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全国技工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负责本地区技工院校教材建设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制定本地区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市、县和技工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第七条 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全国和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技工院校可根据本校技能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有关要求补充编写反映本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专业教学材料。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组织规划技工院校公共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根据需要组织规划服务国家战略的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的教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重点组织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技工院校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面向需求、各有侧重、有机衔接,处理好落实共性要求与促进特色发展的关系,适应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能积累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 全国技工院校教材建设规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划完成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依据技工院校教材规划、公共课课程标准和专业课课程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有关管理措施。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职业培训教材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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