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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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服务对象面向全体职工,旨在保障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互助保障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_**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组织申报,统一组织参加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以下简称互助保障)。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须全部参加。

第二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互助保障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互助活动期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到帐后次日零时至本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某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某某为每人每年60元,由参加活动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互助金鼓励职工个人负担或部分负担,也可由单位统一支出。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互助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经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互助保障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宣传、奖励等费用由市及区、县(市)总工会承担,一律不得在互助金中支出。互助金使用情况接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市总工会经审委、各级工会和社会的监督审查。如当期互助金不足补助,不足部分由市总工会负责补足;如当期互助金产生结余,部分可用于参加职工大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5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在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及慰问金申领总额未超过本单位缴纳的互助金某某30%的剩余部分,在本互助期满后的第三个月回拨给单位工会,用于职工的医疗互助保障。

第十六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的,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加的人员除外),但间断期间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规定。如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提前缴纳时间内不与上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

四、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互助责任: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医疗费用;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申请补助的,补助机构应当予以拒绝;补助机构已经发放补助,事后查实的,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对采取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参加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死亡的,给予一定的慰问金。一个互助期满后互助金有结余,且超过当年总互助金10%部分,可用超过部分给予家庭发生重大疾病的参保职工一定的慰问金。慰问金的发放由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提出方案,经*_**分管领导审核,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负责发放。

六、互助保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互助保障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实施,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二十一条 互助保障实施机构设在*_**,***理。

第二十二条 成立XX市职工互助保障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对互助保障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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