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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零售业务 4
1.1 储蓄业务 4
1.1.1 普通活期储蓄(本外币) 4
1.1.2 定期储蓄(本外币) 5
1.1.3 活期一本通 9
1.1.4 定期一本通 10
1.1.5 电话银行 11
1.1.6 个人支某某 11
1.1.7 通信存款 13
1.1.8 其他业务规定 13
1.2 中间业务 20
1.2.1 代收代付业务 20
1.2.2 代售业务 28
1.2.3 银保业务 30
1.2.4 银证业务 32
1.2.5 “银某某”业务 35
1.2.6 基金业务 37
1.2.7 保管箱业务 42
1.2.8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45
1.2.9 个人本外币结算业务 52
1.3 银行卡 65
1.3.1 长城电子借记卡 65
1.3.2 生肖卡(限XX分行) 67
1.3.3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67
1.3.4 银联标识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75
1.3.5 中银消费信贷记录卡(目前仅限XX分行) 76
1.3.6 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目前仅限**_* 79
1.3.7 万事顺国际电子借记卡业务(XX分行) 81
1.3.8 长城国际卡业务 85
1.3.9 代理卡业务 96
1.4 零售贷款 97
1.4.1 基本业务定义 97
1.4.2 个人住房贷款 98
1.4.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01
1.4.4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 104
1.4.5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业务 106
1.4.6 法人购房贷款 108
1.4.7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111
1.4.8 汽车消费贷款 114
1.4.9 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117
1.4.10 出国留学外汇贷款业务 123
1.4.11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业务 125
1.4.12 柯达 “创业宝”业务 128
1.4.13 小额信用贷款 130
1.4.14 大额耐用消费品 131
1.4.15 度假旅游消费贷款 133
1.4.16 家居装修贷款 135
1.4.17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 137
1.4.18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138
1.4.19 个人记帐式国债质押贷款 140
1.4.20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142
第二章 第二部分 公司业务 144
2.1 对公存款 144
2.1.1 帐户管理 144
2.1.2 预留印鉴管理 149
2.1.3 单位定期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149
2.1.4 单位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150
2.1.5 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和办理手续 151
2.1.6 存款计息管理 151
2.2 公司贷款 152
2.2.1 贷款的基本性质 152
2.2.2 贷款的种类 153
2.2.3 授信 163
2.2.4 贷款担保 170
2.2.5 贷款审批程序 174
2.2.6 贷后管理 185
2.3 保某某 190
2.3.1 国际保某某 190
2.3.2 国内保某某 192
2.4 网上银行 193
2.5 国内支付结算 195
2.5.1 国内信用证 195
2.5.2 银行汇票 196
2.5.3 银行本票 198
2.5.4 支某某 199
2.5.5 汇兑 200
2.5.6 托收承付 201
2.5.7 委托收款 202
2.5.8 国内结算业务中国银行的优势: 202
2.5.9 国际汇款 203
2.5.10 光票托收 206
2.6 进口跟单业务 208
2.6.1 进口信用证 208
2.6.2 进口代收 210
2.6.3 进口押汇 211
2.6.4 提货担保 213
2.7 出口跟单业务 214
2.7.1 出口信用证 214
2.7.2 出口托收 216
2.7.3 出口贴现 218
2.7.4 出口押汇 219
2.7.5 打包贷款 221
2.8 保某某 222
2.8.1 保某某的业务定义 222
2.8.2 保某某的当事人 222
2.8.3 保某某的种类 223
2.8.4 保某某业务的特点 223
2.8.5 中国银行保某某开立流程 223
2.8.6 投标保某某 225
2.8.7 履约保某某 225
2.8.8 预付款保某某 226
2.8.9 预留金某某 226
2.8.10 质量保某某 227
2.8.11 关税保某某 227
2.8.12 付款保某某 228
2.8.13 融资保某某 229
2.8.14 租赁保某某 229
2.8.15 补偿贸易保某某 230
2.9 外汇资金业务 230
2.9.1 即期外汇买卖 230
2.9.2 远期外汇买卖 231
2.9.3 择期外汇买卖 232
2.9.4 掉期外汇买卖 233
2.9.5 外汇期权 233
2.9.6 利率掉期 235
2.9.7 货币掉期 236
2.9.8 掉期期权 237
2.9.9 利率期权 237
2.9.10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 239
第一部分 零售业务
储蓄业务
普通活期储蓄(本外币)
普通活期储蓄的业务定义
活期储蓄指不规定存期、客户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并可在同XX行网点实现通存通兑的一种个人储蓄方式。
普通活期储蓄的开户
1、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存入一定数额现金,即可获得活期储蓄存折,并可在开户同时申请借记卡。
2、 开户时可选择凭密码取款、凭存折取款或凭印鉴取款方式,如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客户须当场选择6位数字输入作为该活期储蓄账户的密码,在柜台上的密码器上输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其他人都无法知道密码。密码相当于取款的一把钥匙,必须牢记,不可泄露他人。
普通活期储蓄的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1元;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
1、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即1993年3月1日以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日的前一天止。
(2)、活期利息的计算采用积数和法。即:开户时记入发生额、余额,第二次存、取款时结出余额后,计算与第一次发生日的天数,乘以第一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记入第一次存入日的“积数和”栏位;第三次存、取款时,计算第二次与第三次之间的天数,乘以第二次的结存余额,得出的利息积数与上次的利息积数相加,记入第二次业务发生日的“积数和”栏位,以次类推。办理结清帐户业务或到结息日时,将利息积数累计之和乘以结清日或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即得出应付利息。
2、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1998年2月1日前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
(2)、1998年2月1日后规定,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或结清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外币活期存款计息时采用积数和法,具体操作参照“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定期储蓄(本外币)
整存整取
1、业务定义
由客户与银行约定人民币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可分为人民币整存整取和外币整存整取。特点是:在同XX国银行网点可实现通存通兑、到期自动转存。
2、币种
外币整存整取现行可存入的货币为:美元、日元、欧元、加元、英镑、港币、澳元、瑞士法郎。
3、起存金额
人民币存款50元,
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乙种外币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币。
4、存款期限
人民币分为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
外币分为1个月、3个月、半年、1年、2年
4、计息方法
人民币整存整取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对《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就高不就低;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无论调高调低,均分段计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另开新存单;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储蓄管理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过期部分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入日公告相应存期的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存期为三个月和半年期的存款,计息规定仍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存期为一年、二年期的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一律按活期利率2.625‰计息,7月11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7月11日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存期不延长;存期为三年、五年期的储蓄存款,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7月11日至存单到期日,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5)计算利息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不计息,如分段计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后相加,最后结果四舍五入到分位。
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存期内按存入时原定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提前结清,按结清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部分提前支取,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时所定利率计息。
3、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计算利息时,单位货币以下不计息。如支取外币现钞,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人民币零存整取
1、零存整取业务定义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方式。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起存金额
5元人民币。
4、特点
逐月存储,每月存入金额固定,适合那些有固定收入但节余不多的储户。
5、零存整取存取规定
(1)到期支取。凡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按上述公式记息。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2)逾期支取:逾期利息=到期时存款余额×逾期天数×年利率/360
逾期部分均以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3)提前支取: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6、零存整取计息方法
(1)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与人民币整存整取的计息规定相同,即《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无论存期内是否调整过利率,均以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2)零存整取的利息计算方法,采用积数和法(参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存款到期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应付利息=累计积数和×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存款逾期支取,应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计积数和×相应档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到期日存款金额×逾期天数×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对于储户中途漏存,次月又未补齐,储户仍需存款的,我行规定:储户
需另开新户或改存其它储种。
存本取息
1、存本取息的业务定义
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存款。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
3、存本取息起存金额
人民币5000元,多存不限。
4、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1)到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内无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每次须支取的利息,应在储户存入本金时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期限。
计算每次应支取利息额的公式为: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月利率
或=本金×期限(年限)×年利率÷存期内应支取利息的次数
(2)逾期支取: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逾期的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利息。
(3)提前支取:
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重新计算利息,并将已分期支付给储户的利息扣回。
提前支取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数)×活期年利率÷360
应付储户本息合计=本金+按活期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额×已领取次数
5、存本取息的销户
凭存折和帐户密码在同XX行联网网点结清余额及利息,进行销户。
人民币通知存款
该项业务待人民银行通知开办时间方可办理。
1、业务定义
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款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该种存款的特点是客户支取方便,并能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
2、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和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
教育储蓄
业务定义
教育储蓄是指开户时约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必须是当年有效证明,且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一次支取本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一种储蓄存款方式。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2、开户
开户时采取实名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3、适用对象
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4、起存金额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5、存期
存期为一年、三年、六年。
6、计息方法
实行优惠利率,一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7、存款方式
开户时储户应与银行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部分视同活期存款管理,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8、支取
到期支取时,储户凭存折及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国家规定的教育储蓄优惠利率,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活期一本通
业务定义
活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内可以同时容纳人民币及8种外币的活期储蓄帐户的存款方式。
特点和功能
8种外币:GBP、USD、HKD、SF、JPY、EUR、CAD、AUD
特点和功能
其特点是集多种货币于某某,方便保管;兼有一般活期存款同城通存通兑的功能;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可进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与电话银行相连通,足不出户便实现个人理财。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在中国银行分支行任一联网的营业机构的储蓄柜台均可办理
2.开户时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核即可当场取得存折。
3.为确保安全,开户时客户可选择凭密码取款方式。
4. 开户的同时可申请借记卡,交纳5元工本费,当场即可取卡。
起存金额:
人民币为不低于 1元 ;
外币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外币丙种存款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定期一本通
业务定义
定期一本通是指在一个存折上办理多种货币和多种存期,并在联机网点办理通存通兑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方式。
特点和功能
集多种货币、多种存期于某某,方便保管;
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同城通存通兑,方便快捷;
到期自动转存,确保利息收入;
一次开户即可多次反复使用,不需另开帐户;
可以接受国内、外不同货币的汇款(客户须在汇款单上注明该笔汇款的存期), 储户可事后到柜面或自助银行存折补打机打印确认汇款是否到帐;与电话银行联网,提供个人理财服务。
开户
办理开户时,由储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出
示代办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起存金额、存款期限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相同。
定期一本通存款支取
1、到期按存入日相应定期利率计息;
2、存单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取款日活期利率计息,未到期部分按原存入利率计息(仅一次,第二次视同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一本通的说明
每本定期一本通存折共可容纳60笔定期存款。
电话银行
业务定义
电话银行服务是指银行运用计算机、语音处理技术、电话信号数字化技术
和通讯网络等,为客户提供通过公共电话网络同银行进行金融交易的服务。客户无须到银行,只要拨通电话,便可足不出户,轻松理财。
开户
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在我行开立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存折(活期储
蓄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到任意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申请手续。客户应与申请行签署“中国银行电话银行服务协议书”,填写“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开销户申请表”,客户如需增加电话银行子帐户或更新子帐户时,需再次填写“申请表”,并持原借记卡及有效证件到储蓄网点办理。增加的子帐户户名必须与原借记卡户名一致。客户申请电话银行服务后,通过设置电话银行初始密码,即可享受我行的95566电话银行服务。
服务项目
查询电话银行帐户的余额、交易结果和电话银行帐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查询信用卡余额、历史资料;查询人民币、外币存款利率;查询当天外汇兑换牌价;查询银行业务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外汇收支的,都可叙作此项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分为固定期限交易和择期交易两种,其中固定期限交易有13档:分为一周、20天、1个月、1个半月、2个月、2个半月、3个月、3个半月、4个月、4个半月、5个月、5个半月和6个月;交割日我行都给予客户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另外,每笔交易可申请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交易币种有人民币兑美元、日元、欧元、德国马克、港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共七种。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办理手续
我行任何一家网点、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客户只需与中国银行某业务部门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并在叙做每笔交易时逐笔填制《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即可。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注意事项
1、 在申请办理和到期交割时,必须按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提供相关的结售汇凭证、单据。
2、凡办理“固定期限交易”的客户,按具体到期日交割;办理“择期交易”的客户,则可在择期期限内的任意一天进行交割。
3、不办理提前交割的申请。
4、从2001年11月1日起,中国银行总行停止对德国马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报价,另外所有涉及德国马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部转为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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