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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精神,为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为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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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使用范围:重点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粪污处理、水系水体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设施、小型农田水利等村庄建设项目。对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桥梁涵洞、能源类项目不得适用于简易审批。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施行简易审批详细项目清单。
第三条 政府在村庄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单个行政村项目投资不超过400万元或在多个行政村实施,对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项目进行打捆项目。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坚持规划引领,符合村庄规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审批,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涉及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提供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还需其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相关部门按照简化审批原则,依法简化办理程序,尽快出具有关意见。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在村庄投资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在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同意后,按照《**_*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实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管理。
第七条 对县级相关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成项目用地、选址等意见,审批(核准)村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简化项目用地、规划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涉及占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产权由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其管护责任由项目产权人承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省和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可依据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文件精神和本办法,制定符合乡镇和村实际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审批实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_**公室 202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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