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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有关单位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备查材料。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第十三条 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第十四条 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省份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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