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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XX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2015年11月25日,XX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XX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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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监管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审核并批复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卫生、食品药品、民政、公安、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享受待遇情况;
(三)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义务:
(一)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遵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
(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处方、病历等资料,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牟利为目的变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材料等;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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