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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9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货物
(一)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进口韩国原产货物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三)《中韩自贸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9”。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时,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目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
(三)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三、关于“在途货物”
《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韩国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或者已经在我国海关保税仓库暂存的货物,进口人在2016年3月20日前向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申请享受《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韩国自贸协定2015年协定税率表.part1.rar ??????????? 2.中国-韩国自贸协定2015年协定税率表.part2.rar ?????????? (注:请下载到同一文件夹中解压)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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