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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2021〕3号
关于印发《2021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功能区党(工)委: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某某〔2006〕44号文件)、市委政法委《关于推广丰县实施综治平安险做法的通知》(徐综治办〔2018〕17号文件)要求,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保险互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区平安建设和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现将《2021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
2021年2月10日
2021年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保险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要求,发挥保险在平安贾汪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切实加强“群防群控”工作,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保险互动的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贾汪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平安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平安贾汪总体目标,结合省内外成功经验,建立基层平安建设新模式;创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机制,实现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结合,专业防范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创新平安建设和保险互动的工作机制,达到群众有保障,安全感有提升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以居民家庭财产为保障内容,由基层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和中国人民财产***贾***为主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农村(社区)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家庭综合保险。
三、保险费及保险责任
1、保险费为每年100元/户
2、家庭财产保险责任(房屋及室内财产)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3、家庭财产盗抢险责任
经公安部门确认且3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来人员盗窃行为所致室内财产造成的损失,由***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家庭成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含遭受犯罪嫌疑人袭击、被谋杀)导致身故、残疾的,由***按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及烧伤给付比例表进行赔偿。
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徐州市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补偿部分后,按保单约定赔付。
6、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7、见义勇为救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徐州市辖区内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由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救助。
8、法定传染病保险责任
凡参保家庭有成员在保险期间内,被我市指定医院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的,确诊家庭成员一次性给付2000元,每户最高给付5000元。
四、阶段安排
(一)2021年2月20日至2月28日。分别召开全区推进工作会议和各镇(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功能区)、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0元
在徐州境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负有赔偿责任,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赔付。死亡、伤残每次限额1000元,每次医药费限额1000元。(营运性质电动车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5
见义勇为
救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徐州市辖区内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据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进行赔偿,每户赔偿限额30000元。
6
法定传染
病费用
凡参保家庭有成员在保险期间内,被我市指定医院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的,确诊家庭成员一次性给付2000元,每户最高给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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