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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7-04-23 00:00
国土资厅发〔200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登记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注意严格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要按照各省(区、市)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矿登记。具体登记程序应严格按照《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执行。
(二)对整合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应本着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严格审查,确保一个整合XX区一套生产系统。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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