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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一:执行监督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974.【执行监督案件的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
(一)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决定督促执行的;
(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上级法院申某某,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并决定执行监督的;
(三)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决定进行执行监督的;
(四)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
985.【申某某案件的一般规定】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某某,上级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1、直接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的申某某:
《**_*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
第十一条 申某某人的申某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监督:
(一)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因不能归责于申某某人的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
第十三条 申某某人的申某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监督,分别处理: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异议诉讼又无正当理由的,告知其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 确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且申某某请求能够成立、属上级法院监督的,裁定撤销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14、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某某信访,主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案件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告知信访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2)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信访申某某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一条 编立执行申某某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某某人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或与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二)申某某人申某某内容为对执行裁决或其他执行行为不服等情况提出的申某某;
(三)申某某人提出执行申某某的,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申某某书(当事人名称、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2)证明执行不力、执行不公、执行违法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申某某人身份证明;
(4)证明申某某人与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执行申某某案件的结案方式为:
(一)转办:申某某理由不能成立,向下级法院发执行申某某转办函由其阅处,或申某某事项应转由其他部门办理。
(二)交办:申某某有一定事实和理由的,或申某某件属上级机关交办的,向下级法院发执行申某某交办函,要求下级法院限期处理执行申某某并迳复申某某人,必要时抄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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