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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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05年12月18日修正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的企业法人资格 ,***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以下***)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登记。

  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在***登记机关的领导下***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以***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

  (二)外商投***;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以***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

  (二)省、自治区、***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登***;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外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授权登***。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规定。但是,其******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

  一人有限***应***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的全体股东***的全体发起人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应***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应当由董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应***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成立日期。公***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的,应当提***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登记档案移送迁***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在报纸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的股东***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章程***章程修正案***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在报纸上***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的股东、外商投***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的股东、外商投***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所在***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应***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必须报经批准,或***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登记之日起30日内,***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登记机关发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外商投***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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