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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定标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高效、规范、廉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以及**_*、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 7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交通运输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
(三)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四)招标人认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项目,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自行决定。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抄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备选单位推荐规则、定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原则上为3-5名;
(三)作出评审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中对定标备选单位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客观反映评标讨论中的焦点分歧;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评委代表,须向定标委员会报告评标情况,回答定标委员会的提问。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作为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公示定标备选单位,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排名不分先后,按定标备选单位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由市公管局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定标备选单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是继续定标还是重新招标须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定标时间顺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应少于2人。考察人应如实记录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考察报告中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则及示范文本;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招标人对操作规则的执行、示范文本的使用等监督检查,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市公管局参与定标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参与汇报的专家及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抽取的定标人员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费用标准参照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含各开发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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