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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环发〔202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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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规程》的通 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环保与建设管理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和调查报告评审流程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19年9月16日印发的《XX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土壤状况调查工作规程(试行)》(晋市环发〔2019〕25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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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6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土壤调查”)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初步调查、详细调查相关活动和调查报告评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壤调查:
1.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2.用途拟变更为食品加工、食品存储用地的;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4.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5.疑似污染地块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6.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关闭或封场的;
7.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焚烧厂、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展土壤调查的其他情形。
调查工作程序
1.事前报告
为保证土壤调查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动态跟踪掌握调查活动,需开展土壤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前向*_**提交土壤调查事项事前报告材料(参考附件1),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_**应对调查地块基本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并对事前报告材料内容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核。
2.确定调查机构
土壤调查工作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调查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承担。申请人应委托经过国家或XX省土壤调查相关培训的;具有土壤调查工作经验能力的技术单位承担。初次在本市从事土壤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对其专业能力重点审查。国家或省级对从业单位有具体要求时按国家或省级要求执行。
3.实施调查
开展调查前2-3天,申请人或技***提交*_**已审核的事前报告材料复印件和进场工作计划,接受管理部门跟踪监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技术单位报告调查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是否可进入评审环节意见。同时,可进入评审环节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为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系统中分配账号,供其上传调查报告等材料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XXX(地块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委托XXX公司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分局对调查过程进行了跟踪监管,同时,对地块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现状情况与XXX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了沟通确认。我局同意该地块调查工作进入技术评审环节。为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系统中分配的账号为:XXXXX。
*_**XXX分局
年 月 日
*_**公室 2021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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