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地方标准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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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百部地方标准汇编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GB6501/T025-2016 总则 二、生产制造类(37) 1.DB6501/T A043—2017 混凝土企业 2.DB6501/T A071—2017 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 3.DB6501/T A042—2017 冶金企业 4.DB6501/T A062—2017 纺织企业 5.DB6501/T A063—2017 服装加工企业 6.DB6501/T A065—2017 烘焙企业 7.DB6501/T A066—2017 卷烟生产企业 8.DB6501/T A067—2017 兽药生产企业 9.DB6501/T A068—2017 选煤企业 10.DB6501/T A069—2017 玉器加工企业 11.DB6501/T A070—2017 再生塑料加工企业 12.DB6501/T A072—2017 制鞋企业 13.DB6501/T A028—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供水企业 14.DB6501/T A029—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供热企业 15.DB6501/T A041—2017 印刷企业 16.DB6501/T A093-2017 润滑油基础油生产企业 17.DB6501/T A094-2017 醇基燃料生产企业 18.DB6501/T A095-2017 精对苯二甲酸生产企业 19.DB6501/T A096-2017 工美制品加工企业 20.DB6501/T A097-2017 钢化玻璃加工企业 21.DB6501/T A098-2017 石材加工企业 22.DB6501/T A099-2017 砖瓦生产企业 23.DB6501/T A044—2017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24.DB6501/T A037—2017 机械加工企业 25.DB6501/T A038—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食品加工企业(饮料、冷冻饮品) 26.DB6501/T A040—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水泥生产企业 27.DB6501/T A039—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塑料制品加工企业 28.DB6501/T A033—2017 玻璃加工企业 29.DB6501/T A046—2017 家具制造企业 ·1· 30.DB6501/T A047—2017 金属制品加工企业 31.DB6501/T A048—2017 炼焦企业 32.DB6501/T A049—2017 汽车制造企业 33.DB6501/T A050—2017 药品生产企业 34.DB6501/T A051—2017 造纸企业 35.DB6501/T A052—2017 纸制品加工企业 36.DB6501/T A035—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污水处理企业 37.DB6501/T A045—2017 电网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类(13 个) 1.GB6501/T030-20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2.GB6501/T029-2016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3.GB6501/T028-2016 石某某 5.GB6501/T027-2016 加气站 6.GB6501/T001-2017 危险化学品(仓库) 7.GB6501/T002-2017 气瓶经营单位 8.GB6501/T003-2017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9.GB6501/T026-2016 加油站 10.DB6501/T A100-2017 气瓶充装企业 11.DB6501/T A092-2017 烟花爆竹储存库 12.DB6501/T A101-2017 深冷法生产氧气企业 13.DB6501/T A033—2017 民爆生产经营企业 四、矿山类(2 个) 1.DB6501/TA085-2017 2.DB6501/TA091-2017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 五、人员聚集类(20 个) 1.GB6501/T004-2017 市场 2.GB6501/T005-2017 体育场馆 3.GB6501/T006-2017 饭店 4.GB6501/T007-2017 旅馆 5.GB6501/T008-2017 旅行社 6.GB6501/T009-2017 旅游景区 7.GB6501/T010-2017 游泳馆 8.GB6501/T011-2017 中小学及幼儿园 9.DB6501/T A078—2017 图书馆 10.DB6501/T A082—2017 展览服务场所 ·2· 11.DB6501/T A081—2017 艺术表演场馆 12.DB6501/T A076—2017 室内儿童娱乐场所 13.DB6501/T A077—2017 室外游乐场所 14.DB6501/T A079—2017 文化娱乐场所 15.DB6501/T A080—2017 洗浴场所 16.DB6501/T A073—2017 餐饮业 17.DB6501/T A074—2017 超市 18.DB6501/T A075—2017 民办培训机构 19.DB6501/T A034—2017 公共娱乐场所 20.DB6501/T A036—2017 养老机构 六、工程建设类(7 个) 1.DB6501/TA083-20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2.DB6501/TA084-2017 建筑施工企业 3.DB6501/TA087-2017 民用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4.GB6501/TA086-2017 民用建筑拆除企业 5.DB6501/TA088-2017 市政道路养护企业 6.DB6501/TA089-2017 市政供热管道安装企业 7.DB6501/TA090-2017 水务工程企业 七、道路交通运输类(5 个) 1.GB6501/T012-2017 汽车客运站 2.GB6501/T013-2017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3.GB6501/T014-2017 货物运输企业 4.GB6501/T015-2017 机动车修理企业 5.GB6501/T016-2017 公共汽车经营单位 八、综合服务类(14 个) 1.GB6501/T017-2017 物业经营单位 2.GB6501/T018-2017 林业、城市绿化及服务业 3.GB6501/T019-2017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企业 4.DB6501/T A031-2017 物流企业 5.DB6501/T A032-2017 医疗机构 6.DB6501/T A053-2017 车辆销售企业 7.DB6501/T A054-2017 车辆装修企业 8.DB6501/T A055-2017 畜牧圈舍养殖企业 9.DB6501/T A056-2017 机械设备交易市场 10.DB6501/T A057-2017 农、牧生产企业 ·3· 11.DB6501/T A058-2017 12.DB6501/T A059-2017 13.DB6501/T A060-2017 14.DB6501/T A061-2017 生活垃圾填埋企业 洗车企业 快递企业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九、其他类(1 个) GB6501/T021-2017 服务业(100m2 以下商店、餐馆及理发店等沿街门店) ·4· DB6501/T 025—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总则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制定。 本标准由*_**、*_**提出。 本标准由*_**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_*。 本标准起草人:晁旭东、刘某某 引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 号)、《关于印发XX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561 号)及《关于切实推进我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 作的通知》(乌安委办〔2014〕3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XX市实际情况,全面推进XX市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的创新,促进 生产经营单位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 常管理排查隐患为主转变,由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规范化、法制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 主动权,确保XX市建成国家及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样板城市”,方便生产经 营单位配合XX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系统进行自查自报,有利于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得到进 一步的提高和改进。 本标准涉及共计 121 个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中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已于 2014 年 12 月正式投入XX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系统,经过近两年在各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用,以及不断的修订,在生产安全领域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的长效机 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础管理要素、现场管理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_**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1·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国务院令第 421 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安监总局令第 3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 年修订版 安监总局令第 8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委办〔2012〕28 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企〔2012〕16 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 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3 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是指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 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 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5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工、矿、商、贸等。 3.6 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安.定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 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 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生产经 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2· 3.8 相关方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4 原则 4.1 唯一性 一个隐患只属于一种分类,并可以明确其所属类别,而不能既属于这一类别,又属于那一类别, 以至在不同的类别中重复出现。 4.2 通用性 任何一种隐患都有所归属,没有遗漏,并按其性质特点划归于相应的类型之中。 4.3 稳定性 隐患类别的划分应体现出隐患的本质特征。隐患分类既依托于已发布的标准规范,体现出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的延续性,又应满足今后一段时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体现出其前瞻性。 4.4 易操作性 隐患的分类尽量简洁、易懂、界限分明、操作性强。 5 基础管理要素 5.1 资质证照 5.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1.2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5.1.4 各行业所必须的专业资质证照应符合各行业的要求。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5.2.1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兼职或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3 安全规章制度 5.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 为。 5.3.2 安全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 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 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 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 等。 ·3· 5.3.3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 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监总局第 3 号令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5 安全投入 5.5.1 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财企〔2012〕 16 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 提取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5.6 相关方面管理 5.6.1 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 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6.2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 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6.3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方的项 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 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并应 按安监总局令第 40 号、GB 18218 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辨识。 5.8 个体防护装备 5.8.1 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5.8.2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置、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 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5.9 职业健康 5.9.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 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并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9.2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9.3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 5.10 应急管理 5.10.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 GB/T 29639 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按照安监 总局令第 88 号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备案及演练。 5.10.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 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10.3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 隐患排查治理 5.1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11.2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各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中表 A.1 的内 容进行事故隐患的具体自查。 5.11.3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在XX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 息系统每月上报两次,第一次上报截止日期为 15 日,第二次上报截止日期为 30 日。 5.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 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5.12.3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12.4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 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 其他基础管理 5.13.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13.2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令第 421 号的要求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内部治安保卫事件 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6 现场管理要素 6.1 现场管理要素为 10 项,分别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原辅物 料、产品;职业病危害;相关方某某;安全技能;个体防护;作业许可;其他现场管理。 6.2 各行业现场管理按各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第 6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6.1.9.4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 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6.1.9.5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 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6.1.9.6 使用XX.定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 相线中。 6.1.9.7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6.1.9.8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6.1.9.9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7 检查与评价 7.1 100m2 以下商店、餐馆及理发店等沿街门店等服务业应依据本标准附录 A(规范性附录)表 A.1 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按 DB 6501/T 025-2016 第 5.11.2 条和第 5.11.3 条执行。 7.2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可按本标准开展生产安全的日常检查。 ·549·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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