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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教人〔2017〕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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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
为了推进我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改革,根据**_*、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_*、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18号),《***公室转发〈***关于XX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9〕132号), 《***关于印发〈XX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教人〔2017〕299号)和2016年XX市重点突破改革项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业绩优秀的教师倾斜。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绩效分配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考核对象
全市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市教育局同意临时调剂到其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单位)的教职工和支教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由受援学校(单位)进行,原单位负责发放。
***同意,学校之间借用和借用到教育系统以外的教职工不参与原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教职工没有承担工作量的不予考核,不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考核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得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实行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分配过程中,要统筹教师、管理、工勤等不同岗位人员待遇,兼顾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利益,适当向班主任、教学一线教师、名优教师和其他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一)校长考核
1.校长(包括园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园长,以下简称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2)“教育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理念落实情况;(3)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4)深化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5)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情况;(6)尊重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情况;(7)重视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8)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9)廉洁自律情况等。
2.校长绩效考核方法: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
(二)教职工考核
1.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40分)
包括学生德育工作、教学常规、教学效果、教育科研业绩和教师完成专业发展培训规定学时等。
专任教师不能胜任课堂教学或学生评价极差的原则上此项不得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工作量大、责任重、业绩优秀的教师倾斜。
总分
(100分)
说明:各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考核细则,本指标要点中涉及到的指标内容、分值不得变动。评价细目由学校自行制定。
***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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