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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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标准的通知





2018-04-26 08: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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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_*《**_*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_**、*_**《关于印发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的意见》(温教人〔2013〕86号)等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中小学教职工(含幼儿园,下同)工作量标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任教师以周教学课时数计算工作量,一课时按40分钟或45分钟计算,其中普通高中教师周课时数可按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

二、专任教师周课时标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职称的教师所任教学科中须有一门与职称专业名称相同,普通高中选考学科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选考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职业高中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专业开设情况进行调整。对同一班级的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和小学英语中的任意一门,均不得安排两人或多人同时承担教学工作。

七、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必须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任教学科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相符。

八、岗位设置中,承担足量的教学任务和本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均作为必要条件。

九、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学校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要突出工作量要素。工作量未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每学年初,各校均要在教育人事网上填报全体教职工的任课和工作量情况(在本学年内如发生变化,要进行及时修改),填报完成后,其信息自动转入教职工个人档案并永久存档。各校填报信息要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学年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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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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