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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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调整对象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是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并且决定着经济法的其他问题。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 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因此,自从 1979 年我国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开始,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行政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就都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其中已故民法学家佟某某先生则是向经济法学界公开地、明确地提出挑战的代表。佟某某先生生前曾经明确而肯定地提出: “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发展中的最基本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范围、制定和实施,以及经济法的概念、原则等经济法学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在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中,一是受国外的影响比较多,二是受政策、法律的影响比较大。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经济法在我国公开提出比较晚,二是由于经济法在我国是由官方先提出的。正是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深入研究。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霍中文、毛某某.《经济法概论》[M],XX:XX大学出版社,2012:8-10

自20世纪70年代经济法概念在我国出现以来,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论点:一是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二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一种观点已被抛弃。对于第二种观点:学者们的论述存在差别,但观点在不断地接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

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协调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挂你、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该学说受国外的政策、法律的影响也较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有关经济法的学说主张中,就有一种“经济协调法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施勒普认为,经济法系经济协调法。

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限性而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即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它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市场经济的灵魂。它不仅关系到围观经济秩序的维持,而且也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

国家对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包括竞争规制关系、产品质量规制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实体经济作为经济秩序的物质基础,根据实体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微观经济秩序、中观特别产业经济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相应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微观领域的市场秩序或是市场规制秩序、中观领域的特殊产业秩序、宏观领域的宏观调控秩序,对应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法也可以分为微观经济秩序法,也称市场秩序法或市场规制法、特别市场监管法、宏观秩序法或宏观调控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秩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自发秩序,即微观经济秩序或市场自治秩序; 第二,以政府调控为辅助的宏观结构秩序,即宏观经济秩序; 第三,市场机制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特殊领域(包括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特别的产业、区域、领域)的发展秩序,即中观经济秩序或特别产业秩序。

XX论:

潘某某、刘某某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活动关系三大部分。

史某某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该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法关系。

四元论:

杨某某教授认为“新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管理关系、企业组织关系、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关系。

李某某教授则认为应包括: 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徐某某教授则认为应包括: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纵观以上学者的观点,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达成共识的主要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其他社会关系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框架和边界的认识都较为模糊,要获得一个完全统一、甚至表述一致的经济法概念尚存困难。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界定的纷争成了制约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瓶颈,也影响了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并因此被其他部门法学者诟病。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和历史阶段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考察和结论难免有些偏颇,在此不作评论,但也可以从中提炼其共性,如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市场秩序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学界的共识。任何概念都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基本反映了当时客观事物的属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进行思维推演。基于不同视角,不同学者的观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才符合学术理论研究思维的规律,关键在于如何整合各种理论观点,提炼出权威而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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