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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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98]82号

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各市、县、***,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货币分配方式,推进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把职工对住房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促进职工购买住房;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

(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原则上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领当地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

1.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某某,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某某。

2.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否则,领取住房补贴。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某某,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某某。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某某,并不得减免。

(五) 住房补贴领取办法: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

(六) 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 行政、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租住或购买。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住房货币分配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一)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形式。把住房补贴总额,按规定年限分摊到每个月,按月发放。

1.补贴年限原则上为15—20年。

2.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3.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4.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房时,未领足5年住房补贴的,可一次性领取5-7年的住房补贴,余下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

(二)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形式。把住房补贴总额,在职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金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单位没有现住房,突击购建住房进行换购或补购的,或弄虚作假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一律无效,收回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权证。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政纪处分。

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人责任,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四) 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干部群众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本通知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改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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