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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以及校级项目。纵向项目是国家、部(委)、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横向项目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政府批准的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科研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等。校级项目是由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学校、院系部所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项目管理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指导各类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对内对外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具体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论证申报、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流程。校科研处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申请通知或学校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及要求。二级单位应及时传达申请通知,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申请通知及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材料审核工作,确保项目申报书质量。鼓励二级单位自主设立院级科研项目,由二级单位自主管理。
第七条 校科研处重点做好校级科研项目的受理、专家评审、公示、立项等工作,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限项申报类项目的组织、论证等工作,以及全校科研项目的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合作协议管理。凡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科研项目,需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任务来源、研究任务分工、合作人员、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校科研处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
第九条 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经二级单位、校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涉及重要事项报请学校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横向科研合同。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经二级单位、校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科研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图片、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科研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颁布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与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下发重庆医科大学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医大〔2006〕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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