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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规字〔2017〕1号
***关于印发XX市
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单位:
现将《XX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XX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女性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三条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无法确认职工工资数额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 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某某,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第七条 《规定》第十三条中“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逐年公布,并交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付范围
第八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险参照《XX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XX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执行时,其中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第九条 《规定》第二十条“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妊娠期间因保胎实施期待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第十一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二级医院)
1600元(三级医院)
人工流产
260元
高危人工流产
6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元
更换宫内节育器
325元
女性绝育术
1000元
男性绝育术
600元
绝育术后复通手术
项目付费
100%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限额支付
260元
**_*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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