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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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案例分析

  案例、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引发的纠纷

 刘某,女,60岁,2002年7月5日凌晨5时左右,被人用刀刺伤胸部及背部,急送某医院就诊。据病历记录(5:30am)伤者出血较多,有休克表现,意识不清。查体血压测不清,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呼吸不稳,双瞳等大等圆,无对光反射,口唇及面色苍白;右胸6-7肋及右后背部胸11肋处各有一刺创口,深达胸腹部;腹软,下腹部略膨胀;心率130次/分,心音低钝,四肢末梢温度较低。初步诊断:胸腹联合伤、失血性休克。给予查血常规及血型、交叉配血、心电监护、吸氧等处理,并请外科会诊,于5:40am建立静脉通道两条。但因伤势严重,当日7:25am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论为: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肝脏、右肾、右肾静脉大失血死亡。但因医方的病历书写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家属遂对医方的救治处理产生疑问,由此引发医疗纠纷。

  解析:

  经法医鉴定,刘某死于外伤造成的大出血,死因明确。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应与刘某死亡无关。但首次鉴定后,家属认为送检材料虚假,继而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其申请书称,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存在以下失实之处:

  (1)就诊时间应当是2002年7月5日5:10am,病历错误地记载为5:30am,从伤者受伤到就诊的时间是10分钟左右,而不是病历所述的半小时。

  (2)伤者就诊时呼之能应,手脚能动,但病历却记载为呼之不应,瞳孔等大等圆,无对光反射,而且整个救治过程没有使用手电筒,如何检查瞳孔的对光反射。

  (3)整个救治过程中,有人证明只在伤者的左手建立了一条静脉通道进行输液,尸检报告也已经证实,然而,5:40am的病历却记载建立了两条静脉通道,等等。

  总的来说,由于病历书写太晚(伤者死亡6小时以后),存在医方单方面编造以及关键情节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引起家属的怀疑,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防范要点:

  1.抢救急危患者时,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以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对于危重病例,医务人员更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书写病历。

  3.切忌涂改、伪造、晚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

  4.病历的失实或者修改不但不会使病历更加完整,达到隐藏缺陷的目的,反而会使病历出现更多的纰漏,更易引发医疗纠纷。

  5.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假病历也往往会使医疗机构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败诉,承担原本无需承担的责任。

  案例:病历未详细记录引发的医患纠纷

  XX的一家医院将一患者诊断为双乳“乳腺增生”,并行了包块切除手术。术后1个月,患者因感觉手术部位仍有包块而再次到该院就诊,并接受了穿刺检查,医院给出的结论是“未见异常细胞成分”。患者不放心,到同济医院就诊,诊断为“乳腺癌”,患者一气之下将手术医院告上法庭。主刀医生在法庭调查中辩解,称当时手术一完成,他将切除的包块交给了患者,并开出检查通知单,嘱咐其去做病理切片。但患方某某,当时医生只让她把包块交给家属看一下,并未要求她去做病理切片检查。法庭要求医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承担举证责任,但院方提供的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遂派出救护车,送医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患者也发生危险,随车医生施行了抢 救措施,但在第二辆救护车赶至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

【法官说法】在转院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无法保证患者平安到达XX接受治疗,存在过 错。转院途中患者情况发生变化,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是双方均不能左右的事实,医院对其抢 救行为未能提供随车录像,导致无法确定医生采取哪些抢救措施及患者死亡的具体时间,但医院 的延时行为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助理职业医师使用超出授权范围药物造成患者死亡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陈某因咳嗽发热,其家属请村镇卫生室医生刘某到家中诊治,后刘某使用自带 的药物配置了四瓶静脉注射液,对陈某进行静脉注射后不久便离去,陈某家属在更换至第三瓶注射液后不久,陈某出现抽搐、口吐白l闹⒆矗谰任扌劳觥>烊衔猜龅巫⑼锋哙珉?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刘某系助理职业医师。经医疗事故鉴定:陈某在未作诊断的情况 下联合使用了限制级抗菌药物,且该类药物在乡镇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助理执业医师无权使用, 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且在输液不久后便自行离开亦违反了诊疗常 规。后刘某被判处医疗事故罪。事后,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刘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事发后支付给死者的赔偿款视为替卫生室代为 支付。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其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不纳入赔付的范围。故判决所获赔偿数 额与刘某已赔数额进行相应抵扣。

交接班时未将重症患者情况对接存在医疗过失

【案情简介】刘某因患有脑梗塞脑萎缩等疾病至某卫生院治疗,赵某某诊断后告知家属病情 严重建议转至上一级医院,但在家属要求赵某某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赵某某为其输液治疗,输液 结束后刘某留在观察室未回家。赵某某下班与接替夜班的尤医生交接,未告知刘某情况,刘某病 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说法】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应 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医疗过程中,应保持足够的审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后果的发 生。而医务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交班医生未将重症病人的相关情况与接班医生交接,未尽到应 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为儿童洗胃未进行必要监护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卞某系2岁儿童,因其父母认为其可能误食硝苯地平药片故送至医院,后医务 人员对卞某进行洗胃,在洗胃过程中卞某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_** 鉴定,院方存在以下过错:未做血压、心电图等常规检查;对患儿的病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医 患沟通不到位,未出具病危通知书;洗胃时未行心电监护;未实施开通静脉通道,以便加快毒物 排泄;医方在患儿洗胃后离开现场直至病情危急才返回等过错。

【法官说法】作为医院的医疗人员应加强医疗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 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死者未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并不清楚,但医院应就其诊疗过错承担次 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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