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理论顺应新形势的改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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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行政行为理论作为法教义学应用于行政法领域的产物,虽然为“依法律行政”提供了学术支持,具有维系法安定性的教义学功能,但是其存在一些局限性,使其难以解释晚近产生的政府规制、合作治理等新公共行政现象。以下将从封闭性、形式性和片面性等方面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分析。

首先,行政行为理论具有封闭性。行政行为理论在建立起来之后,很难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修正。它形成了一套相对封闭的理论体系,不愿意接受外部的挑战和新的观点。这种封闭性使得行政行为理论无法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法实践,无法解释新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

其次,行政行为理论具有形式性。行政行为理论主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形式,忽视了行政行为背后的实质内容和目的。它过于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要求,而忽略了行政行为的目标和效果。这种形式性使得行政行为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政府规制和合作治理等新公共行政现象,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再次,行政行为理论具有片面性。行政行为理论主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问题。它过于强调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忽视了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要求。这种片面性使得行政行为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合法/非法的规范性命题,无法提供对行政活动的全面规范。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理论作为法教义学理论的一部分,具有封闭性、形式性和片面性的局限性,使其难以解释晚近产生的政府规制、合作治理等新公共行政现象。为了回应中国行政法实践的需要,需要对行政行为理论进行改造,拓展行政行为的覆盖范围,延伸行政行为的时间跨度,以及优化合法性评价要点和方法,从而提高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密度。这将有助于行政行为理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法实践,并为行政法提供更有效的理论支持。二、行政行为理论的改造路径

一、行政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1. 封闭性、形式性、片面性等局限性

行政行为理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封闭性、形式性和片面性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理论体系的封闭性,无法很好地解释晚近产生的政府规制、合作治理等新公共行政现象。

2. 不能解释新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

行政行为理论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能很好地解释新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如政府规制、合作治理等。这些新现象对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1. 将行政行为从概念改造为类型

a. 拓展行政行为的覆盖范围

当前行政行为理论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个R%行为,而忽略了其他类型的行政活动。因此,需要将行政行为从概念改造为类型,拓展行政行为的覆盖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个R%行为、规章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协作等。

b. 适应新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

改造行政行为理论还需要适应新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例如政府规制和合作治理。这些新现象需要更广泛的行政活动类型来解释,以便更好地适应和解释现实中的行政行为。

2. 外部化改造行政过程

a. 延伸行政行为的时间跨度

行政行为理论往往将行政行为局限在特定的时间点上,忽略了行政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改造行政行为理论需要将行政过程外部化,延伸行政行为的时间跨度,将行政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中进行分析和评价。

b. 适应政府规制和合作治理的需要

政府规制和合作治理是新公共行政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需要外部化改造行政过程来适应这些新现象的要求。改造行政行为理论需要将政府规制和合作治理纳入行政过程中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更好地解释和适应现实中的行政活动。

3. 优化合法性评价要点和方法

a. 加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密度

行政行为理论在评价合法性时往往过于形式化,忽略了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密度的要求。改造行政行为理论需要优化合法性评价要点和方法,加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密度的要求,以提高对行政活动合法性的评价和监督。

b. 解决合法/非法规范性命题

当前行政行为理论对于合法/非法规范性命题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改造行政行为理论需要解决合法/非法规范性命题,为行政活动的评价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依据。

三、改造路径的意义和作用

1. 提高行政行为理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

对行政行为理论进行改造,可以使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法实践。通过将行政行为从概念改造为类型,拓展行政行为的覆盖范围,可以更全面地解释晚近产生的政府规制、合作治理等新公共行政现象。这样可以使行政行为理论更具解释力,能够更好地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2. 增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改造行政行为理论可以优化合法性评价要点和方法,加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密度。通过优化评价要点和方法,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提高对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这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改造行政行为理论还可以解决合法/非法规范性命题,使行政行为的评价更加科学客观。

3. 为行政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行政法实践需要有相应的理论支持,以指导实践中的行政活动。通过对行政行为理论的改造,可以提供更为准确、全面和实用的理论支持,为行政法实践提供指导。这样可以使行政法实践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法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通过以上改造路径的意义和作用,可以看出对行政行为理论进行改造的重要性。这样的改造不仅可以提高行政行为理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还可以增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为行政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对行政行为理论进行改造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这将使行政法领域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依法行政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四、行政行为理论的地位与作用

1. 不可替代的行政法理论

行政行为理论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尽管行政过程理论、政府规制理论等新理论的出现,为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但行政行为理论仍然是行政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它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概念、要素和特征进行研究,为行政法学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解释力。

2. 为“依法律行政”提供学术支持

行政行为理论的核心目标是“依法律行政”,它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与评价,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行政行为理论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从而保证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学术上的指导和支持,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

3. 维系法安定性的教义学功能

行政行为理论作为法教义学的一种应用,具有维系法安定性的重要功能。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而行政行为理论通过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评价,为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供了理论支持。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国家的法制建设。

在当前中国行政法实践中,行政行为理论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活动。首先,应将行政行为从概念改造为类型,拓展行政行为的覆盖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新公共行政现象的出现。其次,需要外部化改造行政过程,延伸行政行为的时间跨度,以适应政府规制和合作治理的需要。最后,要优化合法性评价要点和方法,加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密度,解决合法/非法规范性命题。通过这些改造路径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行为理论的适应性和解释力,增强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为行政法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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