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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石油大学(XX)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若干意见》(中石大京党【2009】39号),加强招聘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深入推进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人员选聘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2005年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中国石油大学(XX)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的招聘工作,其他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工作应在核定岗位的基础上,坚持学校统一管理与各二级单位(部门)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程序,分类指导。 (三)招聘工作应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坚持人岗匹配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选拔。
第二章 招聘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应聘者必须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身体健康。 第六条 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应聘者根据所聘岗位要求,除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其年龄、学历、学缘结构及毕业院校等方面需满足《中国石油大学(XX)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文件要求。此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资格条件: (一)教学科研人员: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除体育、艺术类教师须具有硕士学位外,其他专业新进教师一般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 (三)各二级单位(部门)在计划实施招聘工作时,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制订不低于上述资格条件的招聘条件。 (四)高层次杰出人才的引进条件按《中国石油大学(XX)人才引
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执行。 (五)外籍教师的聘任条件参照《中国石油大学(XX)外籍高级技术专家聘任办法(试行)》(中石大京人【2008】29号)执行。 第三章 招聘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招聘组织 (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二级单位(部门)按照领导负责,专家参与的原则成立招聘工作小组,并报人事处备案。 1. 教学科研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主要由院(部)所有领导、学科负责人和院(部)下属系(教研室)主任(无此类下属机构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全体教授参加)、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也可根据本院(部)实际情况增加部分教授和相关人员。 2. 管理人员、教辅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主要由所在单位主管校领导、本单位负责人组成,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部分相关人员。 3. 辅导员招聘工作小组主要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4. 实验人员招聘工作小组: 教学实验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主要由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人、相关院(部)领导、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组成; 科研实验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主要由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科学技术处
负责人、相关院(部)领导、相关实验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学校组织破格选拔工作小组对破格录用申请人进行公开选拔。破格选拔工作小组会由主管人事、教学、科研工作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院(部)主管人事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应聘者报名后,院(部)招聘工作小组组织有关学科专家对应聘者的业务能力、思想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必要时还应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经院(部)招聘工作小组投票通过并统一排序,将破格录用申请人名单、破格理由和应聘材料报人事处。 3. 破格录用人员占应聘院(部)当年“211工程”学校进人指标,申报院(部)需预留出相应进人指标。 4. 破格选拔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公开面试选拔,与小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需全体小组成员人数的2/3以上出席会议),2/3以上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录用者,具有拟聘资格。 5. 学校对拟聘人员材料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照教学科研人员招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高层次杰出人才的引进程序按《中国石油大学(XX)人才引进工作规定》(中石大京人【2011】34号)执行。 (五)外籍教师的聘任程序参照《中国石油大学(XX)外籍高级技术专家聘任办法(试行)》(中石大京人【2008】29号)执行。 第四章 招聘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的回避制度。 (一) 学校破格聘任工作小组、各级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学校教职工选聘工作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或师生关系等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 除教师岗位外,原则上不得选聘本单位人员作为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同一二级单位部门工作。 第十条 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将直接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的;
4.其他违反招聘要求和招聘程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公示录用人员持异议的可按要求提出,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并于一周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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