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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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工作,根据《***鳌江学区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依法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本校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协助上级教育、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内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本校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学校中层的考核、任免、调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推荐申报学区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五条本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需经校行政会议程序:

(一)提出预案。拟由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

(二)科学论证。提交行政会议研究的事项,应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分析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的分析论证,有关校级领导应亲自参加。

(三)确定议题。行政会议议题一般由校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校级领导提出,报校长确定。非校级领导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重要议题,经校长批准后上会。校级领导对议题如有异议,应在行政会议召开前提出。

(四)会前酝酿。需要提交行政会议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可先由校长和有关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校长委托有关成员进行酝酿。

(五)会议通知。行政会议议题及讨论文件,应提前书面送达各校级领导,但研究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除外;确实无法送达的,可用电话等形式通知。校级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并经同意,可用书面形式送达其对讨论事项的意见。

(六)会议讨论。行政会议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校级领导主持。行政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前确定的议题和程序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应先由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介绍讨论文件后再行讨论。主持人一般应在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表态。

(七)会议表决。行政会议由主持人视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对重要事项产生重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但情况紧急经上级组织请示同意的除外。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八)作出决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决议。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纪律:

(一)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

(一)行政会议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明校级领导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按日期前后装订成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

(二)行政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保管,一般不得查阅、摘抄。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须经校长批准。

第八条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

(一)行政会议决定事项后,由有关部门拟制有关文件,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二)以学校名义发文,须经管的校级领导审核,由校长签发。

第九条校级领导应坚决执行行政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行政会议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校长汇报。需改变行政会议决定、决议的,应提请校长提议行政会议复议,不得个人擅自变更。一般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行政会议会务工作、编发会议纪要,负责对行政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参照校行政会议程序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监察机构开展监督的。

(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行政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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