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语信〔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_*、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国家语委成员单位:
2015年3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8年,国家语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及新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容要求,对2015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18年10月24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
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起草并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语信司)或由语信司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规划
第五条 国家语委制定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此项工作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面向国家和社会需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要求等为依据。
第六条 国家语委根据需要可委托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建议、征求意见和组织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或相关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建议,提交受托专业机构。受托专业机构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经国家语委审核后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起草工作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组织研制组开展,报国家语委纳入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或由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规范标准研制项目可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根据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相关规划开展或参与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九条 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
第十条 研制组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发送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会组成员应是项目涉及领域代表性、权威性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字规范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语委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