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税法基本原理

本文由用户“iriscn2004”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07-19 05:33:44 举报文档

以下为《第一部分 税法基本原理》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第一部分 税法基本原理

  零基础班内容框架   第一部分 税法基本原理   概念 原则 效力 解释 实体法 程序法   第二部分 流转税政策讲解   增值税 消费税   第三部分 小税种政策讲解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第一节 税法概述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2.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3.税法的效力   4.税法的解释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2.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基本原则

适用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课税要素明确

规定应无歧义、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依法稽征

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是法律上的公平而非经济上的公平)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①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②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③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故有些限制:正式表示、纳税人值得保护、据此作出纳税行为。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但下位法属于特别法时例外。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能未来适用,无追溯力。   实体法无溯及力,但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举例】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实施后适用新法,实施前适用旧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举例】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08年之前的所得仍然适用于原规定税率。   【例外】新旧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以及部分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法有一定追溯力。   【举例】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则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先完税,后争诉。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按程序法完税后再进行复议或申诉。

  3.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地方立法或中央立特别法地方适用)。 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及保税区等 



时间效力

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用于重要税种个别条款修订和小税种设置(及时性准确性)。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管理权下放 





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很少采用





溯及力

溯及力:新法实施后,实施前纳税人的行为是否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4.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专属性   法定解释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权威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实施过程特别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按解释权限分类   

解释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等具体细节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国务院 地方人大常委

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2.可作判案依据 3.立法解释通常是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联合解释

1.有关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解释或正式规定。 2.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作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3.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两高”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解释的效力。



行政解释 (执法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1.是我国税法解释的基本部分,以“文件”、“通知”构成。 2.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 3.对于具体案例,税务机关的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出后作出,或者说不得因为给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而对税法作出解释。





  (3)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含义

举例



字面解释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个税中的“居民”居住满一年的条件的解释。



限制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如“习惯性居住”)

个税中“习惯性居住”解释为“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扩充解释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如“一次劳务报酬”)。

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两种学说:“权利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实体利益和法律程序上不对等,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税主体

权利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授权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





义务

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入库;依法定程序征税;依法办理减免税答复咨询等;保密;依法支付手续费和确定扣缴义务;依法实施和解除保全等。



纳税主体

权利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权与申辩权;未出示检查证和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听证权;索取税收凭证权。





义务

税务登记、账簿发票、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备案、税控装置、申报、缴税、代扣代收义务、接受检查、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各要素   2.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及税收确定、征收程序

  实体法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纳税人的有效集合。如个税可以以个人或家庭等作为纳税单位。   (1)纳税人与负税人

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者一致:直接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者不一致:间接税,如增、消、营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2)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

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XX代扣



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

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



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

 





  2.课税对象——基础性要素

计税依据(税基)

课税对象——质 (明确对什么征税) 计税依据——量 (确定拿什么依据去算税) (1)价值形态:金额(从价定率征收)。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 如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所得额。 (2)实物形态:数量、重量等(从量定额征收)。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 如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 源

税款最终来源,或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所得税课税对象与税源一致,多数税种的税源不等于课税对象。



税 目

列举税目:细列举、粗列举。 概括税目:小概括、大概括。





  3.税率——核心和灵魂

税率形式

含义

具体形式及适用税种

特点



比例税率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目,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个比例征税。

1.产品比例税率(如增值税、消费税) 2.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4.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优点:容易设计、计算简便 缺点:有悖公平原则



定额税率

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1.单一定额税率 2.差别定额税率 ①地区差别(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②分类分项

不受价值量变化影响,适用价格稳定、质量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但价格总趋势上升会使产品税负呈累退性。



累进税率(见注释)

课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2.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全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 4.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为绝对数时=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为相对数时=超率累计税率

常用于收益课税,可有效调节收入,正确处理税收纵向公平。





  【注释1】全额累进税率:全部计税依据按同一等级适用税率计税。



  【注释2】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注释3】速算扣除数:同样的课税对象数量,按全额累进法计税的税额比按超额累进法计税多出的那部分税额。   超额累计速算法下的应纳税额=按全额累计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其他形式税率比较

名义与实际税率

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产生原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税率差异;减免税手段的使用;偷逃税;错征。



边际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一般为免税,增值税中为免税并退税。)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4.减税、免税:   减免税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形式

具体内容和特点

适用范围



税率式减免

直接降低税率。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

某行业或产品“线”



税额式减免

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等

“点”上个别问题。特殊情况下使用。



税基式减免

使用最广泛, 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 1.起征点:征税起点。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免征数额。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4.跨期结转:将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提示】起征点和免征额 联系:纳税人的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二者相同。 区别:①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②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 ③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最广泛





  5.纳税环节   广义:在再生产中的分布。——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   狭义:商品流通环节。   一次课征制:消费税(卷烟除外)   多次课征制:增值税

  6.纳税期限

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 应纳税额的大小:税额越多,纳税期越短 交通条件



具体形式

按期纳税;增、消、营 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程序法部分   1.程序法主要制度

主要制度

作用

适用情况举例



表明身份制度

防止假冒诈骗或越权滥用职权

检查应出示检查证及通知书,否则有权拒绝检查



回避制度

公正

税务人员征税和查处违法时与相关人员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职能分离制度

公平、公正

税务征收、管理、稽查、复议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听证制度

公平、公开、公正

做出特定行政行为前告知听证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时限制度

行政效率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提示】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对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2.税款征收:是征管的目的;核心环节;具有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2)欠税管理制度: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规则



退还

正常情况下的多缴; 技术原因的多征; 计算错误的多缴。

应退金额:多缴税款+利息 有欠税:先抵顶欠税和滞纳金 无欠税:可按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追征

税务机关责任

追征期:3年 追征金额: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

追征期:一般为3年,特殊为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 追征金额:税款+滞纳金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1)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人

前提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具体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具体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包括扣押查封和拍卖变卖二个动作) 【提示】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中都有涉及。



备注

强制执行时,应当同时执行未缴纳的滞纳金。





第四节 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理解税收立法   (1)广义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   (2)税收立法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而不是立法程序)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废、改、立”   (5)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立法级次

分类

立法机关及创设程序

表现形式税种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程序: 一般国务院提案→人大审议→表决通过→公布(主席令,人大公报)

法律、决定 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常委会:《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税收法规(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决定制,非表决制。 审议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条例、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收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

规定、办法、规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规范性文件

 非立法行为

 





  3.税务规章相关规则

权限范围

(1)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 (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制定程序

审议通后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适用

(1)施行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解释:国家税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和发布形式上存在区别   C.纳税人在提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可附带提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D.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前发生效力的特征   E.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否则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选项A,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选项D,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的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委员长令予以公布   B.税收法规的通过是采取表决方式进行的   C.税务部门规章须经省级税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D.税收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



??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税收法律案的公布,经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案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选项B,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实行的是决定制,由总理最终决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选项C,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最全的社区工作者考试题题库及答案
  2. 如何防范税务干部执法风险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 ***薪酬方案
  4. 研究方案的体例
  5. 国内外对数学作业设计研究现状的分析
  6. 税法课程总结体会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8.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实务
  9. 初级岗位测试题
  10.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1.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12. 涂料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
  13.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14. 《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读后感
  15. 便携式小板凳设计方案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17. 大一线上理论课试题三

以上为《第一部分 税法基本原理》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