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

本文由用户“mysql8989”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03-22 14:10:13 举报文档

以下为《附件1-1: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

2017年6月

《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使 用 须 知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

《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

《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

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

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

五是《汇编》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

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写 组

2017年6月

附:

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

食 品 组

XX:市局 刁某某、XX县分局 李某某、XX区分局 冯某某

XX:省局 张某某、XX市局 程某某、XX市局朱某某

山东:省局 孙某某、XX市局 延爱丽、XX市局韩某某

药 品 组

江苏:省局 刘某某、XX市局 邹某某、XX市局 崔某某

安徽:省局 赵某某、梁某某、XX市局陈某某、XX市局马骏

XX:省局 张某某、王某某、延边州局王某某

化妆品组

广东:省局 江某某、XX市局 李某某、XX市局 李某某

XX:市局 胡某某、冯某某、龚某某、浦东局 金某某

医疗器械组

XX:市局 李某某、XX区局 龙某某、XX区局 胡某某

湖南:省局 王辉、韦某某、XX市局 李某某

目 录

食品生产环节: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1

二、利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 5

三、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9

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14

五、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18

六、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2

七、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5

八、生产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9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33

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36

食品经营环节: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39

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 42

三、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45

四、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49

五、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53

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56

七、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56

八、经营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63

九、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67

十、未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案 70

餐饮服务及特殊食品环节:

一、经营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案 73

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77

三、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81

四、经营含有异物的食品案 85

五、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88

六、未定期维护清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逾期未改正案 92

七、未取得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案 95

八、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99

九、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104

十、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案 108

食品生产环节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1号

当事人:××***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正在生产芝麻调和油,现场有生产的芝麻调和油成品1620袋(规格为66ml/袋),你公司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为向旗下5个××火锅×分店统一提供火锅用芝麻调和油(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于2015年11月20日与陈××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陈××位于×区×街道×号自有的空置仓库后,将其改造成芝麻调和油生产车间,于2015年12月18日采购芝麻调和油原料及灌装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虽于201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但截至调查之日,你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16日,你公司共生产规格为66ml/袋的涉案产品数量74880袋,单价1.05元/袋,货值金额78624元。已销售73306袋(含执法人员抽样46袋),违法所得5128元。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灌装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陈××询问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脑发货记录;送货单存根;原料进货查验台账;《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且我局***库房内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监督抽样,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1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8元整;

2.没收无证生产的1574袋芝麻调和油;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57248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62376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4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利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2号

当事人:××食品***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检查,***原料库房发现标示为回收产品的火锅底料235件,计某某2292kg;在成品库房内发现50件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规格500g×24袋/件)600kg,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20日共回收2819kg火锅底料,自行销毁383kg,2292kg存放于原料库房, 144kg已用作原料生产火锅底料。用回收食品生产火锅底料共两批次,共计110件(1320kg)。其中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7日数量60件(规格300g×40袋/件)计某某720kg,于2016年5月8日销售至××店,你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至25日主动召回49件计某某588kg,故实际销售132kg。上述产品成本单价 15元/kg,销售单价20元/kg,货值金额26400元,违法所得660元。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品管经理、生产车间主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执法检查及监督销毁照片;回收产品检验送样记录;回收产品检验原始记录;退货申请及处理表复印件;发票;查封决定书及清单;召回记录;配料表;进出库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2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2号]。你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涉案产品为《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召回产品,而非回收产品,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我局认为,不能仅从字面上的理解来区分“回收”与“召回”。回收食品包括除因各种原因被回收的食品外,还包括召回食品,其范围更大。你公司使用了所谓的“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情形,***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另***提出降低处罚的诉求,我局认为,在食药监管部门查处期间,你公司主动召回了49件不安全食品,并制定了食品召回处置方案,具有从轻处罚理由,我局予以采纳。

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50件(规格500g×24袋/件)和49件(规格300g×40袋/件)火锅底料;

没收违法所得660元整;

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396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39666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7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3号

当事人:××酒厂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 性别:× 职务:××

当事人:陈××

住址:(身份证住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当事人:邓××

住址:(身份证住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性别:×

违法事实:

2016年1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酒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库房有散装白酒分别为“60度泡酒”123桶,“股子酒”16桶,“接口酒”27桶,“原某某”147桶,“中度酒”21桶,上述5个品种散装白酒规格均为10kg/桶,数量共计334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白酒依法进行查封,并按生产批次抽检了10个批次。2016年1月22日,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以上10个批次散装白酒的检验结论均为检出药品对乙酰氨基酚。我局于2016年1月2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酒厂,××酒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酒厂从2015年4月起,为增加白酒销路,经分管生产的厂长陈××(即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员邓××决定,在白酒生产中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并对外宣称喝了不上头、不头痛,截至调查之日,××酒厂生产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散装白酒共计5个品种25批次517桶,规格均为10kg/桶,售出183桶,其中“60度泡酒”86桶(单价55元/桶),“股子酒”10桶(单价50元/桶),“接口酒”22桶(单价45元/桶),“原某某”52桶(单价60元/桶),“中度酒”13桶(单价40元/桶)。总计货值金额28300元,违法所得9860元。

相关证据:

群众电话举报记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陈××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对陈××及有关人员询问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生产销售台账;销售商提供的进货记录、收据、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及种类:

××酒厂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你厂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向××酒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3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3号]。你厂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6年3月18日举行了听证,听证意见认为××酒厂在白酒生产中违法添加药品的主观意图明显、性质恶劣,对你厂提出的减少罚款数额、保留生产许可的请求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酒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散装白酒规格均为10kg/桶的“60度泡酒”123桶,“股子酒”16桶,“接口酒”27桶,“原某某”147桶,“中度酒”21桶等白酒;

2. 没收违法所得9680元整;

3.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566000元整;

4.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陈××作为酒厂法定代表人、职工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你厂厂长陈××、职工邓××自本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该给予你超市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2日,我局向你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7〕2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7〕1号],你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952元整;

没收××有机米粉2罐;

罚款12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25952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3月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附件1-1: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