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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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_*: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收集贮存试点等有关要求,统筹兼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现就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重要意义。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研究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因地制宜统筹布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开展试点推动做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工作,同时应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试点区域宜选择行政区域内副省级城市和其他条件较好的地市。鼓励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

三、严格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环境管理水平。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收集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收集单位退出机制,违反试点要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终止其试点工作。

六、加强技术帮扶和协调沟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收集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帮扶组,组织现场学习交流,及时指导或帮助收集单位和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相关技术问题。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收集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告知收集单位自觉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七、做好宣传和公众监督。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力争收集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全部收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每个收集单位服务地域范围等信息,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地试点进行调研指导、技术帮扶与评估,宣传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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