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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9-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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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自然资规〔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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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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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31日
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财建〔2017〕638号)和《XX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主体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行提取并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足额存入基金,并实行专账核算,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按照“企业所有、确保需求、依规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合理使用基金。
第五条 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市州、***应督促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立足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承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计提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规范》(DB43/T 1042-2015)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在《方案》中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等费用足额列入经费估算,根据经费估算核定基金,确保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需求。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将财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九条 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所需资金按照《方案》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根据当年发生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基金计提应在当年一季度完成。
第十条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设立基金专户,并按《方案》确定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额度计提、使用和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整合时,由整合主体矿山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编制《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计提、使用和管理基金。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及开采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编制《方案》,并按经审查通过的《方案》计提、使用和管理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XX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对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拒不及时全面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所负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_*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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