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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_*公告
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_*关于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_*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_*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_*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_*
2021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_*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_*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附件2,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除餐饮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_*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
量值表
2.**_*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
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分送: 各市、县、区税务局(包括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_*资源和环境税处承办 办公室2021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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