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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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 少年, 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 少年。 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 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XX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工XX区、XX区、 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 ,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 ,工读学 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 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 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在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 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 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 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XX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育学校秩序的; (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三)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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