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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XX片区人民法院)
分案暂行规定(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分案工作,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统一分案原则,对所有纳入流程管理系统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分配。
第二条 坚持电脑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所有案件均实行电脑自动随机分案。
第三条坚持鼓励争先创优原则,为办案能力强、效率高的法官发挥才干、脱颖而出提供机会,使办案能力不足、效率低的法官受到激励,为评价法官绩效、能力提供支持。
第四条 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分案、案件移转效率,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提升诉讼效率。
第五条 坚持均衡原则,相关审判团队人员、案件量相对均衡。
第六条 所有员额法官均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案件随机分配至相应的审判团队。
审判团队分为民事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团队、涉外商事审判团队。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各审判庭可以设置专业审判团队,集中处理某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案件提出分案建议的;
(3)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上述情形指定分案的,由主管院领导报院长审批。
适用指定分案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相关事由及结果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全程留痕。
第十二条承办法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主管院领导报院长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系统中记载。
第十三条 因法官退额、退休等原因不再承办案件,或因休产假、借调、培训等原因离岗超过1个月以上,需要停止或暂时停止分案的,或因法官岗位调动需要调整团队或办案任务的,由员额法官提出分案、办案权限调整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并报院长审批,由信息技术人员相应调整分案系统。法官年度办案任务量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完善分案系统,分案权限的设定由主管院领导报院长审批决定。信息技术人员应从技术上堵塞漏洞,确保分案工作的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分案工作信息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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