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医疗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汇编》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关于印发《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汇编》的通知
医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医院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消除医疗隐患和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我院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医疗安全核心制度汇编》,经2016年12月1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查房制度
3.会诊制度
4. 分级护理制度
5. 值班 交接班制度
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7.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8.术前讨论制度
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0.查对制度
11.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2.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15.病历管理制度
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1
首诊负责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来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首诊负责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第四条 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第五条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第六条 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第七条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请示医务处处长,在尚未制定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诊医生科室负责诊治,不得推诿。
第八条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第九条 危重患者检查、转科、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陪同。
第十条 患者或家属自动要求转院、离院的,首诊医师应详细交代病情,书写记录,并由患方某某。
第十一条 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三级查房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级查房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三级查房包括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
第四条 住院(进修)医师每天对所管病人进行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解决一般问题,上、下午至少各查房一次。
第五条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3次。
第六条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查房每周至少一次。
第七条 对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随时检查病人。
第八条 上级医师查房的意见和决定,要详细记录在当日的病程记录中。上级医师查房某某,住院(进修)医师须认真准备,并把所需各种资料备齐。查房时,经治医师报告简要病史、目前病情,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随时回答上级医师的提问。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做出指示,并结合病员病情介绍国内外本学科的新进展、新的学术观点和新疗法等。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时,下级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须参加。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会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第四条 会诊医师须做到:
(一)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检查患者;
(二)详细书写会诊记录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职称、签名等;
(三)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四)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五)会诊医师到达时,须有申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六)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第五条 普通会诊: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须严格填写申请单、书写申请会诊记录,简要重点描述患者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被邀请会诊科室。应邀会诊医师须为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
第六条 急会诊:如病人病情紧急,需请他科会诊时,申请科室须填写急会诊申请单,时间具体到分钟,注明急会诊,送达被邀请会诊科室;危重病人可由值班医师或护士电话邀请有关科室来会诊。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第七条 门诊会诊:如门诊病人病情复杂,本科不能解决,须请他科会诊者,须将会诊科别、会诊目的写在病历上,嘱病人挂相应科室号,分诊护士须予以优先分诊。病人到会诊科室就诊时,会诊医师将会诊结果详细记录在病历上。
第八条 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和需要参加的科室(或医师),报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通知有关科室(或医师)参加。会诊由医务处主持,必要时,请外院专家参加。经治医师记录发言情况,书写会诊讨论记录。
第九条 请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经科主任同意,由科室填写会诊邀请书,经医务处同意,签章后传真至被邀请医院医务处,协商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由被邀请医师书写会诊记录。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分级护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就诊患者得到优质的护理服务,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级护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特级护理:
指征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要求:
1.将患者安置在监护室,抢救患者安置于抢救室,备好急救药品和物品。
2.做好护理评估,按护理常规落实护理措施,做好护理记录。
3.定时监测生命体征,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准确记录。
4.正确执行医嘱,认真落实各项治疗措施。
5.按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做好各种管道的护理,详细记录各种导管的出入液量。
6.认真做好基础护理及专科护理。
(1)卧位合理,舒适安全,符合治疗需要。
(2)保持床单位整洁,有污染及时更换。
(3)保持口腔清洁,做好口腔护理,每日给予口腔护理2次,预防感染;保持胡须、头发整齐,洗脸。
(4)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做好皮肤护理,预防压疮发生。每天床上擦浴,包括洗脚及会阴护理;协助病人翻身,至少2小时一次,病情危重限制翻动者例外,仔细观察、评估皮肤情况,并记录,做好床旁交接班。
(5)做好患者气道管理,气管切开患者按照专科护理常规执行,及时有效吸痰,保持呼吸道通畅。
(6)按医嘱给予饮食,保证进食安全,防止误吸、呛咳等。
(7)做好大小便护理。留置尿管的病人保持尿道口清洁,每日会阴护理1~2次。
7.对患者的重点治疗、护理内容实施班班床头交接。
(二)一级护理:
指征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按病情需要,配备急救用物以备必要时应用。
4.按照护理常规落实护理措施,加强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防止并发症: (1)保持床单位整洁,有污染及时更换。
(2)保持口腔清洁,需要时做好口腔护理,每日2次。
(3)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做好皮肤护理,协助患者翻身,2小时一次,观察、评估皮肤情况,并记录,做好交接班,预防发生压疮。
(4)做好大小便护理,留置尿管的病人保持尿道口清洁,每日会阴护理1~2次。
(5)做好生活护理,协助自理缺陷患者喂水、喂饭,送药到口。
6.认真做好心理护理,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指征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指征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记录要求参照护理文件书写规范。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条 本制度由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值班 交接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患者临床用血安全,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二)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三)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五)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七)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药房、检验、超声、医学影像等科室: 应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凡遇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必须进行病例讨论,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第四条 院级病例讨论:包括全院或多科参加的病例讨论。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由医务处主持,确定病例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并提前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充分准备。
第五条 科间病例讨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由提出病例讨论科室负责组织工作,确定讨论时间和地点、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科间病例讨论可邀请医务处参加。
第六条 科内病例讨论:指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进行讨论。主治医师指导住院医师准备好与讨论有关的资料,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历,提出当前诊断、诊断依据、初步治疗方案;主治医师发表意见;各级医师自下而上依次发表意见;主持者(或科主任)作总结性发言,最终确定诊疗方案。伴他科疾病需要同时讨论时,可邀请相关科室医师参加。
第七条 病例讨论,须做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和专业技术职称、个人发言、最后结论、记录者的姓名及签名。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危重、急症患者及时救治,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急危重患者抢救及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病房的抢救设施和器械须有专人负责,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设备要求齐全、有效,药品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实行“四定”(定位放置、定量补给、定人管理、定期检查)制度,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不得挪用或外借。
第四条 抢救时须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况及预后,了解患者家属的意见,发出病危通知书,医师和家属双签字,完成告知义务。
第五条 危重症抢救须有副主任医师(工作日)以上或二线(晚间、周末或节假日)人员在场指挥抢救。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内容须记录在病历上,必要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 抢救记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注明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精确到分)、抢救经过、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参加抢救人员及技术职称、上级医师意见及执行情况、是否下达病危通知书,有无知情同意书及家属签字等;死亡患者须注明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未及时记录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死亡患者须立即书写抢救记录。
第七条 抢救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上级医师、科主任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抢救过程中,需要进行辅助检查时,医技科室相关人员须全力支持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第九条 抢救过程中需其他科室参加的,须立即请住院总参加抢救,若需专科参加抢救,被请科室接到邀请后,需立即派出专科医师参加抢救,任何医师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抢救,会诊科室医师须共同参加抢救,不得离开,擅自离开或拒绝参加抢救的医师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急、危、重症患者离开病房检查治疗或进入手术室的途中,须有医务人员陪同,根据患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第十一条 拒绝抢救的患者,须有详细记录及患者直系亲属代表签字。一定要详细交代检查、抢救与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的作用、副作用,强调拒绝抢救的后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术前讨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手术患者生命健康和安全,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术前讨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一般性手术:由病区主治医师决定,主管医师认真做好术前准备,完成术前小结,请患者本人或委托人签字,主治医师审核批准即可。
第四条 二级及以上手术:需进行术前讨论,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及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病区或科室全体医师参加,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要时请麻醉医师、护士及有关科室参加。
第五条 术前讨论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对拟实施的手术方式和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术前讨论要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时间、发言详细内容、主持人总结发言、记录者签名。
第七条 讨论后要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防范措施,请其签字后方可施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患者死亡后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得到病理报告后进行讨论,不得遗漏。
第四条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讨论前主管医师做好充分准备,报告病历,提出初步意见。
第五条 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病历上,并在科内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登记。
第六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第七条 特殊病人的死亡讨论,应将讨论结果上报医务处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查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临床科室:
(一)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某某”: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备;
4.私自拆卸更改上网设备;
5.出现问题未立即报告;
6. 在工作站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而造成危害的,
7.私自拆卸、更改网络设备而造成危害的,
8.向院外人员泄露口令密码而造成后果的,
9.利用终端设备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的事,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损害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处以经济处罚,
10.造成设备损害,处以所损坏设备价格十倍以上罚款,
11.造成本站系统破坏,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12.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全网瘫痪,除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外,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50%、间接经济损失的 10%由个人负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间接经济损失的 5%由
所在科室部门负担。
13.在网络系统设备、设施附近作业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业单位赔偿,造成医院财产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14.执行本规则的医院各类人员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15.有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医院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医疗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汇编》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