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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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某某〔2001〕68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某某〔2002〕66号)精神,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现就核定全省中小学(含职业高中)教职工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编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所处的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见附件)。城市学校是指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的学校,县镇学校是指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XX区范围内的学校,农村学校是指所在地在乡镇、村的学校。***由县(市)改为省辖市XX区的,其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执行县镇学校定编标准;***并入省辖市XX区、县(市)的乡镇,其所在地的初中、小学执行农村学校定编标准;地处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学校,执行县镇学校定编标准;地处开发区所属乡镇的学校,执行农村学校定编标准。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实行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确实需要增加编制的中小学,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年人均财政收入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的中小学,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以下(含750元)、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小学,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至1500***,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含1500元)至3000***,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7%至8%增加编制;年人均财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8%至9%增加编制。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不含村小学、教学点),可执行县镇小学定编标准。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完全小学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重点职业高某某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中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费。各地要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努力形成教师队伍“能进能出、动态平衡、结构合理”的格局。

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超编进人、不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占用学校编制、超编聘用人员等行为,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 校 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普通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13.5

职业高中 城市 1∶11

县镇 1∶11.5

农村 1∶12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7.5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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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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