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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示范单位(学校)、文明校园、特色学校(幼儿园)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激发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先进,提升学校办学活力,推动全县教育创品牌、办特色、出成果,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在“十四五”期间实现新跨越,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办公室、***公室《***小学暨教师激励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奖励、总体平衡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学校、促进发展、提高质量的原则。
三、奖励对象
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的各级各类示范单位(学校)、文明校园、特色学校(幼儿园)。
三、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示范单位(学校)、文明校园、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件,提高办学水平,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设施购置和师资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学校奖励资金使***审核,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奖励资金。各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将奖励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学校公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作为专题纳入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资金监管
教育局负责对上年度申报奖励资金的学校进行监督。对于奖励资金申请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外,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教育部门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五、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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