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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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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