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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财预〔2017〕89 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 发〔2014〕43 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 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 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 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 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 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 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 “市政项目收益债”,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 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分类 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 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 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 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分类 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 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 办法,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 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 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四)明确市县管理责任。 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 县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 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市县级政府及其部 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相关专 项债券原某某上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 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 (五)推进债券信息公开。 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 。财政部门应当在门 户网站等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 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 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六)强化对应资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 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 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七)严格项目偿债责任。 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 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 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 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 三、工作安排 (一)选择重点领域先行试点。 2017 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 2 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鼓励有条 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 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 ,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 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某某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 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 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 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某某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 项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某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 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 管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 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 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 1 至 5 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 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 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某某确定债券发 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 ,要求各承 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某某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 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六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 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某某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某某等。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 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 行为。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 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 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某某 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规定,免征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 政府信誉。 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 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 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 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债券 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 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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