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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0]642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拆船单位:
为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海事局应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严格打击非法拆船行为。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船舶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拆船业秩序和船舶拆解单位经营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船舶拆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拆解活动,是指在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船舶拆解地点的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 船舶拆解地点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未经确定船舶拆解地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事管理机构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定点拆解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适用于拆解国际船舶单位);
(四)海域使用许可证(适用于沿海水域);
(五)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文;
(六)船舶部件拆解场地平面图以及水域使用平面图;
(七)安全与防污染设备设施、安全环保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人个人防护装备清单;
(八) 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九)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船舶拆解单位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书面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初审意见书面上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船舶拆解地点、规模、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地点确定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船舶拆解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确需调整的,须申请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若船舶拆解地点因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改变或船舶通航等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船舶拆解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整船舶拆解地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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