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闽人社文[]142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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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XX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某某以下(含40周某某)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电教工作的人员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四十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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