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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2016-06-08 14:47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根据《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56号)、《**_*关于省属高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吉教人字[2015]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绩效工资的分配体系以岗位为基础
在岗位的基础上,建立公平、科学、规范的竞争与激励机制,促进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2.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
充分考虑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合理拉开绩效工资的差距。
3.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全年校内超出省定标准的绩效工资额度不能超出上一年度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及其他自主创收收入的30%,其同比增长比例不能超过20%。
二、工资的基本构成
在职人员的工资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二是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教护龄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三是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分配办法的应用范围为绩效工资,须经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核准。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分配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学校在编在职人员,人才派遣合同制人员比照执行。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基本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学校将基础性绩效工资确定为岗位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业绩绩效、超基础业绩绩效、教学科研奖励、高层次人才奖励、年终一次性奖励等。绩效工资各岗位类别、项目对应的具体额度,参见“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标准表”。
1.岗位绩效
参照省定标准绩效工资额度的相应比例设定,全员随月发放。
2.基础业绩绩效
基础业绩绩效=省定标准绩效工资额度-岗位绩效+学校增加部分。非二次分配人员的基础业绩绩效,随月发放;二次分配教师的基础业绩绩效,留出固定额度参与二次分配,其余随月发放。
3.超基础业绩绩效
实施范围暂定为专任教师、授课实验教师、一线思想政治辅导员和后***部分员工。①专任教师超基础业绩绩效核算办法为:每超编1人一年扣8000元,每缺编1人一年给予超基础业绩绩效奖励15000元。此项奖励拨付***部进行二次分配。②授课实验教师超基础业绩绩效奖励标准与专任教师相同,此项奖励拨付***部进行二次分配。非授课实验人员不实行二次分配,不能享受此项奖励,承担实验课的专任教师参与实验教师超基础业绩绩效奖励分配。③一线思想政治辅导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包括机关职能部门的学生工作人员,其超基础业绩绩效奖励核算办法为:带每生每月奖励0.8元(全年按照12个月奖励,残疾学生1人按2人计算),此项奖励由人事处与学生工作处核定发放。④后***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年度经济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奖励基金,自定奖励发放办法并建立奖励台账。
素质教育课、国际***非本院部校内教师授课、继续教育(应用***)校内教师授课、研究生部校内教师授课以及重修课的课时费,统一纳入超基础业绩绩效,不再设置独立的发放项目,继续由相关部门进行核算,人事处统一发放。对以上项目,各核算部门要建立并妥善保存核算台账,以备授课教师咨询、查看。
4.教学科研奖励
每年由教务处、科研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等部门根据相关教学科研奖励办法核算出奖励金额,由人事处汇总核发。人事处结合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状况向校长办公会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殊需要岗位上的返聘人员工资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
八、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改革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绩效工资分配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审***部人员编制数,确定编制补贴奖励标准,制定绩效工资总量,研究绩效工资分配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绩效工资分配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绩效工资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_**法》以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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