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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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我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3]2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武某某[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批、核准或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

二、对空间、水域等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三、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内容与深度进行编制。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明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并附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

第七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上报。

第八条??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市发***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结论审核,并督导评估主体落实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针对性措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应向同级维稳办报备。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用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工作难度等因素,比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在可研报告编制费计取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本细则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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