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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1、土地资源
(1)严格控制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加强耕地保护
2004年以来,XX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差、生态环境脆弱、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XX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出《**_*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和调整土地结构布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要向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和渝东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粮食主产区、三峡库区移民安某某、重大农业产业化基地和基本农田保护XX区倾斜,集中建成一批高产优质基本农田和现代农业果蔬及花卉、苗木、粮油基地,全面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护措施。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用途不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实行规模化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市土地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XX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基本农田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土壤质量,保护和管理好基本农田,制止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对于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基本农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目标达成率。
《XX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开发、整理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以增加耕地为主,土地利用以增加粮、油、菜等主要农产品为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成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补充耕地开发最小面积不得低于0.5公顷;市级开发整理项目最小面积不得低于20公顷。对于先占后补的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和《XX市土地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于单位应当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经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开垦费。没有条件在本辖区内开垦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区县(自治县、市),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在其它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异地开垦,市局在各地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中选择经论证可以实施的开垦项目,并确定实施单位,完成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达成率。
土地复垦是耕地保护的一大举措。XX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和策的通知》、《**_*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XX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XX市宅基地复垦条例》,控制建设用地面积,增加耕地面积。另外,农村建设用地可申请复垦用于地票交易,申请的土地现状必须是农村建设用地,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内;来源合法,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关于复垦收益分配,2015年12月31日,XX市人民政府令出台了《**_*法》,里面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单户交易总面积未超过667平方米(1亩)的部分,地票净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过667平方米(1亩)部分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单户复垦交易的宅基地证载面积已超过667平方米(1亩)的,宅基地证载面积部分对应收益的85%归宅基地使用权人,15%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附属设施用地对应的地票净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加强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控制建设用地面积
首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审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_*法》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需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交清各种税费,国土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并按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而农村社员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应符某某(镇)村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申请宅基地,应先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然后再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缴清税费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以及单位和个人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贸市场的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少占耕地。
其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出让。一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要保证公园绿地用地面积和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XX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3)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效益,规范土地收支管理。
对于农村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XX市制定了《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规定,耕地开垦费和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2009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支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要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市级统筹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适当扩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范围,耕地保护工作和农民自愿退出复垦后的宅基地、自愿放弃整理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从土地整理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农业、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涉农资金和社会投资应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集中,合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国有土地收入来源主要是以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依据,通过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相应的税、费、金等方式来实现。土地资源的税、费、金某某8项,其中税3项、费4项、金1项。3项税是指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项费是指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1项金是指土地出让收入金。要明确国有土地收益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计提比例。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土地,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收益上缴市级财政,统一转作市级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主城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整治;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6%集中的国有土地收益金,统筹用于整治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和弥补主城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对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资整治土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土地出让金的6%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和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从2010年7月1日起,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5%计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主XX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本金投入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等。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可比照执行。
2、水资源
(1)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切实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控制取用水量
《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提到,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顺序。即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水土保持、治涝、航运、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应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积极组织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
《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XX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取用水量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从严控制高污染、高某某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_*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各种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应收尽收、及时解某某、全额用于水利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积极对接水利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修订《XX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调整分级管理权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不同地区、不同水源、不同行业实行差异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综合考虑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城乡、行业取用水的差别和特点,合理调整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地表水、地下水差异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顺价调整机制。比如,《XX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等工作,防止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发生。对于收取的水资源费,《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提到,水资源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资源的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3)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保护
《XX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其主要内容就是确立“三条红线”、实施“四项制度”,切实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用水。
“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0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7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5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8%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2%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以上。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以上;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四项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降低对水资源的占用强度。包括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二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包括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包括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四是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镇街或本行业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另外,积极推进再生水生产,节约用水,降低对水资源需求的压力。《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再生水的生产利用力度。《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业提到,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推进废水循环利用,加大工业用水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设施投入。研究制定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各项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再生水水费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实用水量计收。加强再生水水质的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4)加快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与建设
市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成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城市供水及农业灌溉的实际,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统筹城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各专项规划时,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的节约有效利用,促进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新建设项目及工业技术改造要落实节水措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镇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3、森林资源
(1)加强林地的保护和利用,严格控制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严格审批林区开发。《XX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环境污染。集体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森林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对林地经营单位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擅自在林区开展旅游和从事其他建筑、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依法进行处罚。
严格项目占用征收林地。《XX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XX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对于生态用途、社会公益性质的林地,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征得有权批准、划定机关的同意。经批准征收、征用林地,应当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权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XX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征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收、征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XX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对于违法侵占林地的行为,责令限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林地,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加强林地规划,明确林地开发利用发展方向
2012年,《XX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台,明确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分级管理制度,全市林地逐步实现“一张图”管理。
2014年,XX市政府正式批复实施《XX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这标志着XX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又一核心内容—林地和森林红线正式划定。未来,以该《规划》为基础,XX市林地和森林的保护与发展将有据可依。??《规划》提出,XX市林地和森林红线是,全市林地面积不低于6300万亩,森林面积不低于56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45%。??《规划》制定后,XX加大造林力度,继续实施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屏障等重点工程,并启动实施都市功能区“四山”屏障修复工程、城市发展XX区山脉水系自然景观廊道绿化工程等,森林面积与森林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 与此同时,积极加强对林地和森林的保护。按照《规划》要求,2011—2020年的征占用林地定额确保控制在24.15万亩以内。为达到这一目标,从2014年起,对全市5200万亩森林实施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水源涵养地(湿地公园)等级林地,禁止改变林地用途;对主要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等级林地,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对主要包括地方公益林等级林地,适度保障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对主要为商品林地的级林地,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碳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按照低碳经济***规划;编制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涉及低碳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落实推进全市低碳试点的相关工作。负责有关低碳试点的组织、指导和推进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以下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低碳试点实施方案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低碳型企业、低碳工业(农业)园区、低碳镇乡(村、农场)和低碳社区的示范建设;积极落实全市低碳试点方案的相关工作。
《方案》还提出,倡导节能低碳,要抓好一批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建设。按照低碳试点目标要求,统筹相关领域重点工程,在低碳能力建设、低碳产业、低碳技术示范、森林创汇和节能减碳等方面建立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重大项目库,并滚动实施和推进年度低碳重大示范项目。市经委、市环保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工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重点用能领域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择优选择一批节能减排的优秀示范工程予以重点支持,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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